员工违约,企业能否停缴社保费?
来源: 湘雅二院医保/XYEYYB
员工待岗期间不按期缴纳社保个人缴费部分,企业能否停缴社保费?
2015年10月份, 某企业由于搬迁新址, 公司一部分员工要求与企业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于是,企业就与这些员工签订协议,约定停薪留职期间企业承担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员工承担个人应缴部分,并于每月月初汇入公司指定账户。 起初, 这些员工还能按时汇款,但是3个月后, 有部分员工就不再汇款了。于是,企业领导指示人力资源部,将这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险 “停掉”。 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不确定的是,这样做是否正确?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应当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员工不按期汇缴个人社保应缴部分的行为确属违约行为,企业可以据此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案例中, 企业领导武断地认为只要员工不汇款, 企业也就可以停缴社保费, 是错误的。 《社会保险法》 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共同承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责任。此外,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的要求, 用人单位负有代扣代缴劳动者个人负担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 假如企业停缴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将来要承担欠缴社保费用的责任。这家企业仍然应当按照法律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到员工停薪留职结束后,要求员工按照协议约定赔偿企业垫付部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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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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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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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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