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口与计生法取消了晚婚,因此晚婚假相应取消。
根据有关的规定,婚假为三天。为鼓励优生优育,让新婚夫妇保有一定的修养时间,新修订《条例》将原有的晚婚假时间的规定扩大至所有合法新婚夫妻。
并进一步健全完善奖励优待,将原有的产假、照顾假优惠拓展到所有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
条例修改前:
第一胎:符合晚育(女方24岁以上或者男方30周岁以上)、而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180天。 没有关于二胎产假的规定,大家一般参照《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所以,就有了“一孩产假半年,二孩产假98天”的普遍印象。现在“全面二孩”后,一孩、二孩能享受同样长的假期。当然,如果你头胎生的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话,就不能再生二胎咯。
老婆生孩子,老公有照顾假。男方照顾假为15日,而以前的规定是7到10天。老公们,可得把这多出来的时间都花在老婆孩子身上。
大家要记得这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条例》删除了原条例对晚婚晚育的规定,在第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中关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的要求,按照法律授权,新修订《条例》将原《条例》中再生育的相关内容进行整合,既继续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又针对全面普遍两孩生育政策进行了适当扩展,对再生育审批的范围作出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此外,新修订《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不计入“两孩”的几类情况:
为推动优生优育,防止出生缺陷,提升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母婴保健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建立婚前保健制度,新修订《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提倡婚前医学检查,普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防治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同时新修订《条例》主要强化政府责任、强调计划生育医疗保健机构的服务责任问题、明确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问题,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精神,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政府则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符合中央推动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精神。
和华侨、港澳台居民、老外结婚,生孩子啥规定?
华侨 (这部分变动较大)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规定。
港澳台、外国(这部分基本与以前一样)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另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这段话看起来有点复杂,简单来说,就是看子女有没有国内的身份证,没有国内的身份证,就不占用“生育子女数”的名额。
这个红本本,以后也许会越来越少见了。根据修订后的条例,申领条件是这样的:
“全面二孩”以后,就算只生一个,也没有这本光荣证和奖励费了;在“一孩时代”领光荣证,现在打算生个二胎的,光荣证不会收回: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夫妻,可以享受和以前基本一样的奖励、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