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计生条例修改 二胎产假最多180天

来源: 水口计生宣传服务/skjs107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全面两孩”时代已正式开启,同时与生育相关的产假、婚假、独生子女奖励优惠等相关权益也有所变化。

 2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新修订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究竟对哪些相关保障政策与奖励进行了调整呢?



晚婚假取消
以后都有15天婚假




  因人口与计生法取消了晚婚,因此晚婚假相应取消。


  根据有关的规定,婚假为三天。为鼓励优生优育,让新婚夫妇保有一定的修养时间,新修订《条例》将原有的晚婚假时间的规定扩大至所有合法新婚夫妻。


  并进一步健全完善奖励优待,将原有的产假、照顾假优惠拓展到所有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产假


  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


条例修改前:


  第一胎:符合晚育(女方24岁以上或者男方30周岁以上)、而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180天。


  没有关于二胎产假的规定,大家一般参照《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所以,就有了“一孩产假半年,二孩产假98天”的普遍印象。现在“全面二孩”后,一孩、二孩能享受同样长的假期。当然,如果你头胎生的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话,就不能再生二胎咯。



  

  老婆生孩子,老公有照顾假。男方照顾假为15日,而以前的规定是7到10天。老公们,可得把这多出来的时间都花在老婆孩子身上。


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大家要记得这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孩?






  新修订《条例》删除了原条例对晚婚晚育的规定,在第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中关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的要求,按照法律授权,新修订《条例》将原《条例》中再生育的相关内容进行整合,既继续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又针对全面普遍两孩生育政策进行了适当扩展,对再生育审批的范围作出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②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③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④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村居居民的;

  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使用第④项规定。


  此外,新修订《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不计入“两孩”的几类情况:


  ①夫妻合法收养的子女数;

  ②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

  ③夫妻一方是本省居民,一方为港澳或台湾地区居民,婚后共同生育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港澳或台湾地区居民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

  根据生育审批制度改革,对一、二孩不再需要领取生育服务证,而实行登记制度,新修订《条例》规定,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
提倡婚检
可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






  为推动优生优育,防止出生缺陷,提升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母婴保健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建立婚前保健制度,新修订《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提倡婚前医学检查,普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防治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同时新修订《条例》主要强化政府责任、强调计划生育医疗保健机构的服务责任问题、明确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问题,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精神,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政府则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符合中央推动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精神。


跨境婚姻


  和华侨、港澳台居民、老外结婚,生孩子啥规定?

  华侨 (这部分变动较大)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规定。


  

  港澳台、外国(这部分基本与以前一样)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另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这段话看起来有点复杂,简单来说,就是看子女有没有国内的身份证,没有国内的身份证,就不占用“生育子女数”的名额。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这个红本本,以后也许会越来越少见了。根据修订后的条例,申领条件是这样的: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



  “全面二孩”以后,就算只生一个,也没有这本光荣证和奖励费了;在“一孩时代”领光荣证,现在打算生个二胎的,光荣证不会收回: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优待和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夫妻,可以享受和以前基本一样的奖励、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