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分院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来源: 井陉卫生计生监督/jxwsj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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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2013年3月12日,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医院分院(以下简称B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的门离地留有10cm的缝隙,且暂存间内无下水设施和紫外线消毒设施。暂存间屋顶有10cm缝隙。

        经调查,某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医疗废物暂存设施的要求进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处理,调查中还发现,B医院隶属于某医院(以下简称A医院),与A医院共同使用一个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为A医院分院,财务上未独立核算,均由A医院对其进行管理。卫生监督员采集相关证据11份:(1)现场笔录一份;(2)授权委托书一份;(3)询问笔录一份;(4)现场照片二张;(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A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7)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8)B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份;(9)B医院《整改报告》一份;(10)A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11)B医院隶属关系说明。并以此认定A医院为本案行政处罚对象,A医院分院(B医院)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责令A医院立即改正,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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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一)B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于2012年6月开始修建使用,但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医疗废物暂存设施的要求进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处理。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调查过程中发现,B医院虽然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应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医院是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因此,不能确定该院的“法人”身份。

        调查中B医院出具了与A医院的隶属关系说明,说明其自身无独立财产和资金,其资金财物等均由A医院进行统一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对“其他组织”的界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故该院也不具备“其他组织”的身份。

       调查中还发现,B医院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同为A医院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而A医院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所以最终处罚的当事人确定为A医院。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及《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七十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给予责令立即改正,警告,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经过合议后,给予责令A医院立即改正,并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此案办结后,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上报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因日常监督过程中有A医院和B医院两家医疗机构的本底资料,同时,案件来源为2013年3月12日日常监督的B医院,而行政处罚对象为A医院,导致信息录入中出现逻辑问题。经请示上级部门后,最终网络报告中的处罚对象还是确定为B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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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建议

        (一)本案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认定B医院不符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范畴。但是业界也有对医疗机构主体认定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的准入许可,应当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医疗机构为责任主体,理由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可依法开展医疗执业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设立和执业的法定唯一的标志文件,是责任主体认定依据。在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认定的主体作为被处罚对象。该案中B医院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以作为被处罚主体。

        (二)本案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上报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显示B医院为独立的主体资格。笔者认为,本案办理过程中出现的主体认定问题,在日常监督、行政处罚过程中经常出现,需要上级法制部门给予界定。


来自: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