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补偿诊疗目录

来源: 丰润城乡居民医保/frcxyb

      为规范医服务疗行为和新农合补偿管理,满足参合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合理有效使用,推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河北省卫计委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有关规定,对河北省卫生厅2007年颁发的《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各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规定》,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努力降低医疗成本,为参合农村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要求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内诊疗费用占总诊疗费用的比例要分别达到85%和90%以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达到80%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在诊治中必须使用目录外和限价补偿诊疗项目时,必须事先告知参合农村居民或其家属,取得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使用,否则所发生的诊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各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为参合农村居民补偿报销医疗费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详见http://www.hsswsj.gov.cn/attach/cms/upload/info/201605/367617/attach/146338483024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