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医院监管不力,婴儿因鼠咬丧命

来源: 朔州市人民医院工会/szrmyygh

【案例】

7月11日凌晨4时,红心医院妇产科婴儿室负责值夜班的护士汪某去休息室打饮用水时,遇到另一护士张某,二人便闲聊起来。4时40分左右,妇产科主任严某巡视时发现婴儿室角落有老鼠,便立刻告知汪某。汪某到婴儿室检查未发现老鼠,回到休息室继续与张某闲聊。1个半小时后,严某再次路经婴儿室时,发现32床、36床3名男女婴儿的面部均有不同程度的咬伤和血迹,急忙叫汪某、张某一同给被咬婴儿处理伤口、包扎止血。


  据现场情况分析,3名婴儿是在汪某离开婴儿室期间被老鼠咬伤的。其中36床的女婴左上腭至鼻窝几乎咬穿,舌、唇等多处被咬伤,因流血过多,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死亡。除此之外,还有一名男婴于3日后感染死亡。

  经调查得知,该院内的鼠患已发生多次,医生、护士们均知悉此情况,但院里领导却未引起相当的重视,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婴儿室内之前已发现老鼠活动,护士虽撒过老鼠药,却并未产生任何效果。某位婴儿的父亲称,5月底来院探视时曾见窗边跑过一只身长约30厘米的大老鼠,向院方反映后却未得到任何答复。

  此次事件一经媒体曝光,便在当地迅速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院认为案发当晚的值班护士汪某在值班期间擅离岗位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不但侵害了三名死伤婴儿的生命健康权、也破坏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所规定的医疗事故罪,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市里有关部门调查后也对该医院相关领导、负责人给予了严厉的行政处分。


【评析】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婴儿室夜班执勤护士汪某,在案发当晚对婴儿室中婴儿的生命健康权负有监护责任,却在明知医院鼠患横行、当日婴儿室有老鼠出没、婴儿可能被咬伤的情况下依旧擅离岗位,造成婴儿死伤的恶劣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犯罪。故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提起公诉颇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