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医管〔2016〕69号
各县(市)管理部,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费用结转工作,保障参保人员跨年度就医、购药的顺利进行,现就医疗费用年度结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于2016年12月15日前办理入院治疗的,应在12月31日前办理出院手续,因病情需要继续治疗的可在次年1月1日重新办理入院登记。2016年12月15日后入院的,可延续到2017年办理出院手续。
二、参保人员本年度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已超过最高限额进入商业理赔的,需在12月31日前办理出院手续,次年1月1日重新办理入院登记。
三、全省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为在院的异地联网患者办理出院,并结算医疗费用,于2017年1月1日办理入院。
四、本次年度停机结转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20:00—2017年1月3日24:00,停机期间将暂停所有医保业务。
五、年度结转停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确需核销的参保人员可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六、各管理部接到通知后,应即转发给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敦促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共同做好医疗保险数据年度结转工作。
特此通知。
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