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需知导 《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办理须知申办对象资格(申办条件)“对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含流动人口),可自主安排生育,孕前至生育后三个月内均可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进行登记。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以委托代办。委托人要出具书面委托书。申办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户口簿(流动人口可不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4.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 5.相关证明材料:①属于委托登记的, 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②已生育进行登记的, 需提供已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③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登记的,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④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登记的,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的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⑤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的,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办理程序方法1:夫妻双方带齐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镇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由村、镇审核后给予登记→登记结果直接送达申请人。 温馨提示1、登记表有效期限为3年。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2、《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需到各村登记,带齐所需证件复印件,再到镇上进行办理。3、以所需上“生育”含非法抱养、合法收养计算子女数的情况。、 4、登记表不能涂改,登记表需由各村盖章,写好登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