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国家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释放3个重大信号

来源: 西安卫生/xawsjs

注意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于近期做了一些修订

修订以后

哪些地方发生了变化呢?

2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修改后,增设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等5类医疗机构类别,删除”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


其中,这几处地方的修改

释放了三大重要信息

未来,国家的医疗机构体系

将发生这些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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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法:

增设多种新的机构类型

修改决定对《实施细则》原第三条规定的医疗机构类别进行了修改,增设了一些新的机构类型,包括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并将原医疗机构类别“妇幼保健院”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时配发的解读解释说,该委自2016年起先后印发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类别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旨在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着力拓宽社会力量办医渠道,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此外,根据《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市级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上予以合并,组建成立市级、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减法:

放开医师“创业”权限

修改决定删除了《实施细则》原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

根据解读,修改后,《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的条件,将重点围绕医疗质量和安全,注重审查申办者的办医条件和资质,有利于充分发挥医师专业技术优势,调动医师自主创业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民间投资、加快社会办医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更好的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医疗需求。

创新:

电子证照制度将在全国推行

《实施细则》原第三十八条对医疗机构报备、归档提出了要求。修改决定将其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解读说明,实施电子证照制度,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服务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前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在京津冀地区开展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试点,探索改进登记注册模式,简化审批流程,推动构建全过程、动态化、高效能的管理体系,取得了初步成效。

下一步将在全国建立电子证照制度,推动电子证照工作。

此外,《实施细则》原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由于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涉及规划、住建、环保、消防、卫生计生等多个部门。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各部门应当各负其责,推动并联审批,不互设审批前置条件。因此,修改决定将其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1

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

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四项。 

3

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4

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5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6

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2017年 4月1日起施行。

来源:健康报、健康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