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的相关提示

来源: 西安卫生/xawsjs


关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申请人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办?

答: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的通知》要求,1996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出生医学证明》。之前,申请人没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不做硬性约束,其他材料可以佐证即可。1996年以后出生的,可向分娩医院所在地的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


1.关于事实婚姻、非法同居等未领取过《结婚证》的,能否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事实婚姻、非法同居等特殊情况,依据相应法律规定区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精神,1994年2月1日前,特殊情形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要提供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文书作为依据。

     1994年2月1日后,未领取《结婚证》,属于非法同居,不能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 子女为收养的,无法提供《收养证》或者《收养证》在2016年1月1日以后领取的,能否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陕西省卫计委关于认真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夫妻双方无法提供《收养证》的,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前以事实认定,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收养证明后,方可申请办理。

       2016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在此之后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