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3月8日的临近,零售行业开始了妇女节的主题促销活动,药店也少不了要开始促销。从3月1日开始,《连锁药店》会在促销活动之前,推出女神节专题。今天周末小编想为在药店工作的女性送去一份女职工应该知道的十大特殊保护!
一、女工有权享婚检 单位应做好普及
27岁的马女士是四川人,大专毕业后就在北京打工,一直没找到理想男友。“在我们老家,我这个年龄的女孩早就结婚有娃了,每次回去,家里人都催我赶快嫁出去。”她说,去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了29岁的江苏籍男子。见了几回面后,马晓艳觉得对方很少说话太过木讷,就打算断了来往。不料对方父母找到她百般殷勤,说家里就这么一个儿子,从小被父母宠姐姐们爱的,比较老实,但以后肯定对媳妇百依百顺。
马女士觉得在理,便答应嫁给对方。在国庆节领结婚证前,同学建议他们去做婚检,她觉得不好意思就没去。婚后不久,两口子发生口角,她发现对方精神异常,经常发呆发愣、外出游荡,有时一整夜也不回家。这时她才知道,对方患有遗传的精神分裂症,医生表示,在没有治愈的情况下不能结婚生育。马女士顿时五雷轰顶,不知以后的日子该怎么过。
据了解,婚检不是结婚领证的必经程序,所以一些人由于羞涩或嫌麻烦就放弃了。
二、女工工作受保护 有权享受哺乳假
赵女士是一家服装厂的女工,生完小孩后刚上班一周,便一阵诉苦:“产假没休完单位就一个劲儿的打电话催我上班,现在又让我加班、上夜班,不然就辞职。”
她所在的服装厂是一家专做代工、外贸订单的企业,春节后业务量猛增,为了按时完成订单,单位不仅让职工白班和夜班轮班工作,还要求每天加班2小时。赵女士不同意加班、上夜班,主管就把她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取消了,并告知会按延时加班向她支付工资,可她不同意,并询问自己该如何维权:“有哺乳时间就能提前一小时下班,可单位不同意,说要么按厂里要求上班要么辞职。我想问问,服装厂有权这样安排我工作吗?”
褚军花解答:为保护女职工的健康,我国专门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规中,规定了企业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其中普通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另外,针对女职工在经期、怀孕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对于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有相关规定。对于正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更不能取消其哺乳假。所以,服装厂的做法有悖法律规定,单位应立即改正。否则,赵女士有权向当地劳动监查部门举报。
三、女工被疑生二胎 求职受阻可维权
“我今年28岁,小孩已经两岁多了,按说我工作履历较好,找工作应该容易,没想到近日应聘了好几家单位,都因为被疑生二胎而未聘用我。”苏女士说:“第一次应聘时,对方得知我生的是女孩而老公又是独生子女时,一再问我何时生二胎。我说自己暂时没打算生,该单位将信将疑,最终没招用我。后边几家单位也是这样,其中一家企业让我签不生二胎的承诺书,我不同意,结果那份工作也吹了。这是不是就业歧视?”
据了解,自从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实施后,像苏女士这种有可能生二胎的女性在应聘中碰壁的情况陡增。不少达到已婚适育年龄、或近期有生育愿望的女求职者,即使成绩优异,招聘单位也会拒之门外。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经理向记者介绍说:“用人单位也有苦衷,女职工怀孕后要经常请假去做孕检,妊娠反应大就长期请病假;休完产假,每天还得有喂奶时间、小孩生病请事假。这样一来,前后加起来得有三四年。若再生二胎,又好几年过去了。”
褚军花解答:《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该法第13条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因此,如果求职时遭遇就业歧视,可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
四、重度痛经可休假 单位无权扣工资
8岁的郑女士有痛经问题,说起来就皱眉头:“有时能难受到呕吐,每次来月经只能请病假。”她去医院看病,医生说像她这种腹痛按规定只能开一天病假,她很无奈:“本来就很难受了,我不能再为开假条每天往医院跑吧?反正都是扣钱,幸好单位的女经理能理解我,每次都给准假。”
据了解,有痛经现象的女职工不少,但很多由于情况不是特别严重或者领导为男性的,一般不好开口请假。据报道,今年3月1日起安徽省将施行“痛经假”,郑女士既高兴又遗憾:“该规定指出,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的,单位要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她们休息1至2天。这个规定太好了,在安徽上班的女职工有福气了。但我们在北京打工的人,可以享受什么政策呢?”
褚军花解答:北京的女职工也能休痛经假。早在1993年,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五部门就联合颁布《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目前仍然有效。其中第7条第4款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但该规定出台后,由于因此请假的人少,所以此条款一直鲜为人知。
另外,这种情况属于带薪休假。只要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女职工就可以持此证明向单位申请休痛经假。
五、单位应健全制度 预防女工被骚扰
24岁的曹女士是一家食品公司派驻超市的促销员,入职不到半年,福利待遇也不错,但近日却想不干了。她表示:“跟我在同一个超市工作的有三名促销员,都归公司业务小李管。他今年29岁了,未婚。得知我没有男朋友后,他就在我每次当班时过来,名义上是来了解销售情况,实际上是来跟我搭讪。”
曹女士干脆挑明自己不喜欢他,让他别来纠缠。小李不死心,经常通过微信给她发来黄段子。曹女士想把对方拉黑,可要货、换货等工作又需要用微信沟通,她不知如何是好。
另一位从事销售工作的女员工小程也表示,与业务客户吃饭是常事,为了避免自己吃亏,领导只得让男同事跟她一起去。
据了解,目前,女职工遭遇性骚扰时不敢声张、忍气吞声的情况比较多。
褚军花解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3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根据法律规定,曹女士、小程等遭受性骚扰的女职工,可向本人所在单位领导或工会、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采取对被投诉人批评教育、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支持投诉人起诉等措施。同时,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由此,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措施预防、制止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否则,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保护哺乳期女工 单位应建哺乳室
“最近,朋友带我到她们单位的‘妈咪屋’里给孩子换尿布。那粉色的小屋可温馨了。希望我们单位也有,就不用每天为吸奶发愁了。”处在哺乳期的孙女士说。
喂母乳的女职工在工作中要抽时间存储母乳,可很多单位没有私密空间,哺乳只能在卫生间进行。为此,北京市总工会推广建设供哺乳期女职工使用的“妈咪屋”,统一配制了用于存放母乳的专用冰箱、储奶袋、纸巾、桌椅等,让“背奶”上下班的女职工有了温馨、卫生、私密的专用场所。
褚军花点评:对于单位是否要建哺乳室,《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要求,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此外,在女职工的专享权益中,除了哺乳室,还有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合并被称为“三室”。
凡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放发单人自用冲洗器。
此外,法律还要求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对于商场、超市等需要长期站立工作的促销员、售货员等岗位的女职工,单位要在其工作场所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七、无论是否母乳喂养 都应享受哺乳假
“我生的是双胞胎,按理我每天应该有两小时的哺乳时间,但公司就是不让我休,理由是我没给孩子提供母乳。”休完产假刚上班的孟女士抱怨。
对此,单位却称:“单位规定,给哺乳期女工设立哺乳时间,目的是为了便于母乳喂养。而你本身没奶,就没必要享受哺乳时间了。”
据了解,现在无法母乳喂养的女职工人数不少,不授奶能否休哺乳假,一些单位和职工都有疑问。
褚军花点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从内容看,法律没有规定必须是母乳喂养,所以,即使是人工喂养,女职工仍可享受哺乳时间。
这里需要提醒女职工,国家提倡母乳喂养,《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要宣传科学育儿知识,鼓励新妈妈们对4个月内的婴儿进行纯母乳喂养,并保证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的授乳时间。同时,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还可以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八、孕检计入劳动时间 单位无权扣工资
“其他孕妇每月去一次,这个月你是第三次请假做孕检了。你才怀孕5个月就这样,要是快生了还不天天往医院跑?”被公司主管这么一呛,胡女士有些不知所措,赶紧解释:“我35岁才怀孕,属于高龄孕妇。最近查出血糖和血压都很高,医生让我多去查两次。您看看,这是医生给我开的检查通知书。”说着,胡女士把病历本、建档卡等相关材料递给主管。对方仔细看过,说道:“好吧,你可以去,但得算病假。”
近日,胡女士告诉记者,今年1月她共请三天假做孕检,第一次算出勤,第二和第三次均算病假。根据公司规定,每休一天病假扣200元,且扣除当月600元全勤奖。“就因为我多做了两次孕检,公司就扣了1000元钱,而我一个月工资只有3500元。”她找单位说理,认为自己后两次去做孕检不应算病假,也不该扣钱,可单位不同意她的说法,至今也未补发已扣的工资。
褚军花点评:现在大龄产妇多,生二胎的女职工很多是高龄孕妇,如果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岗位的劳动,她们可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然后向单位提出调岗申请,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工作岗位。女职工从怀孕7个月起,单位不得让她们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还要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这就是说,孕检算出勤,女职工不需要为此请病假或事假。因法律没有规定每月孕检几次,所以,只要是医疗机构出具了正常必要的检查,用人单位都应按出勤计算。胡女士因孕检被扣1000元工资,建议她先与单位沟通,协商不成可向工会申请维权。
九、流产可享受产假 不能计入医疗期
晓静是一家外贸公司的职员,2015年11月,已怀孕5个月的她因交通事故导致流产,随即在家休养。12月初,公司打电话说人手紧张,让她到传达室边工作边调养,被她拒绝。
12月11日,晓静到单位销假,不料当日公司向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鉴于你已超过医疗期仍不能上班,也不同意另行安排工作,依据法律规定,公司决定从即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31岁的洪女士是一家教育机构的老师,总想生个孩子,但已连续三次流产,医生说她属于复发性流产。“校长是个女的,很同情我,每次流产都给我一个月的病假。”她说。
李女士怀孕三个月时发现老公有外遇,一气之下离了婚,并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在家休了一个月后回单位上班,被告知要按病假计算。她不同意,认为应算产假。单位称:“是你主动要求打掉孩子的,不是自然流产,更不能算产假了。”李女士气得说不出话来。
据了解,生育权益作为女职工的一项特殊权益,大家了解得比较多,比如女职工生育后按规定休的是产假。但流产后休的是产假还是病假,很多人就说不清了。
褚军花点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无论怀孕后单次或多次自然流产,还是人工流产,只要是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凭医院证明休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以休假42天。在此天数内都算产假,享受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而且不能计入医疗期。而且,单位不能因员工休产假扣发工资。
十 、更年期、经期可享关怀 “三期”可扩为“五期”
49岁的李大姐是一家企业的图书管理员,还有一年就退休了,但最近更年期症状越来越明显:潮热出汗、失眠,而且心烦气躁,动不动就发无名火,闹得同事间很不愉快。
33岁的王大姐从事保洁工作,有时需要与冷水接触。但经期,单位仍安排她照常工作,如果请假还要扣工资。
说到女职工权益保护,首先想到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了,但很多人不知道,实则应为“五期”保护。像李大姐、王大姐这样处于更年期、经期的女职工,也应享受用人单位的保护。
褚军花点评:近年来,很多女职工的更年期提前,加之要实行延迟退休,人们开始关注更年期权益问题。早在20多年前,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把更年期保健纳入其中。它要求用人单位要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这无疑从精神上给了她们鼓励。
为了保证更年期女职工身心健康,《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对她们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同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的,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对于经期女职工,除了可以休痛经假外,用人单位也不能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工作、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工作、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工作及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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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水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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