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之声|权威解读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来源: 济南卫生计生/jnhf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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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举行在线访谈,针对大家关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行解读。



嘉宾:

杨志光 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综合处处长

温建民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骨关节科主任

顾雪非 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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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近年来取得的进展?



杨志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病保险工作。201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明确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2015年8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在扩大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强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促进部门协同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


2016年4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要求各地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提升大病保险扶贫济困的精准度,并将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人均新增40元中的10元用于大病保险。7月,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2号),对进一步做好大病保险工作,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提出具体要求。


通过不懈努力,我国大病保险制度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地方试点到全面推开,逐步扩大覆盖人群,同时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专业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不断提高保障能力,在解决群众因大病致贫、返贫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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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城乡居民大病医保的意义是什么呢?



杨志光:实施大病保险制度是中央确定的筑牢民生底线,特别是针对困难群众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


2012年,我国启动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推动了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促进了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但是在大病保险试点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各地试点进展不平衡,部分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仍有发生,大病保险仍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为了着力解决大病保险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地让全体居民从这项制度中受益,同时切实做好与基本医保、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真正发挥托底功能。


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5年出台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对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提高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加强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严格监督管理、强化组织实施等方面均做出了安排部署。总的看,通过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可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使人民群众不因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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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那么大病保险是如何为基本医保作出补充的? 


顾雪非: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从各地实施情况看,大病保险筹资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年筹资额的比例在5%左右。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是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当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大病保险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从形式上看,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从筹资来源来自基本医保的角度看,它仍然属于基本医保的一部分,是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提升高费用段的补偿水平。从实施效果上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放大包括新农合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效应,减轻患者的大病负担,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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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温主任,您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同时是临床一线医务工作者,你对大病保险的看法是什么呢?



温建民:自从大病保险制度设立以来,它的保障水平是在逐渐提高的,筹资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的确也解决了相当一部分得大病家庭的经济负担,也给老百姓实实在在的办了事。大病保险业务累计支付超过300个亿,个案最高的赔偿也达到超过100万。也就说明大病保险对因病返贫或者因病致贫的家庭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救治的作用,还是实实在在的,而且也深受特别是得了重大疾病的家庭的欢迎,也为我们实现小康社会提供一个很好的补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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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病保险,您最关心的是什么?



温建民:我对大病保险最关心的问题主要是在筹资方面。大病保险作为解决因病返贫或者因病致贫一个社会兜底的保障制度,这一点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但是目前的筹资渠道是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医保资金中抽出一部分资金,我觉得各级政府,从中央到地方,是不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再拨出一部分钱,专门作为大病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公司去运作。另外对筹资渠道来讲,简单说,应该政府来担负起这个责任,还有社会上想做慈善事业的机构或者个人,他也可以有一个对大病保险的项目,做大病保险的基金就可以放到这一块来,这样一来社会筹资渠道就扩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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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政府承担的大病保障措施有哪些?



顾雪非:目前我们政府承担的大病保障是建立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础上的。


一是新农合大病保障。2010年起,新农合开始探索建立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从儿童先心病和白血病入手,到2013年已逐步扩大到20个病种。2013年上半年,全国有82万名患者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实际补偿比达到65%-75%左右。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部分群众还可以获得20%的医疗救助,个人自付水平降到5%-15%左右。


二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12年开始试点,采取用城镇居民保险和新农合基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方式,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医疗负担仍较大的城乡居民,合规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不低于50%的补偿。2015年,在试点基础上,由国家主导在全国推开,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目前这项制度已在全国推开,制度效果将逐步显现。


三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2012年民政部、原卫生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通过试点进一步减轻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2017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保监会、扶贫办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要求,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但是当前,我国现有的保障制度的保障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要着力完善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障制度,并加强制度间的有效衔接,发挥与其他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发挥制度合力,力争最大限度地解决群众的看病就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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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病保险工作有什么好的意见或建议?


温建民:一是随着我们筹资水平的提高,应该逐年提高报销比例,还有报销的封顶线,特别是不要一刀切,对一些特困群众,不一定是60%、70%,有的时候甚至可以报销100%,可以解决他们经济上的困难。


二是大病的概念要明确,什么是大病?目前以医疗水平的花费比例来计算,可以比较灵活的掌握。考虑到有些病花钱不少,建议在以费用为标准提高公平性的同时,可以病种分类提高精准性。比如我是骨科医生,做个腰椎管狭窄手术,要打椎弓钉,要花10几万,腰椎管狭窄是个很普通的病,但它花的钱很多,除了医保报销的部分,自己还要花好几万,对一个农村家庭,承担不了的,所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有一个建议是,因为这个是兜底的制度安排,实际上要精准,现在都在说我们数据要共享,信息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可以互相联通,这样能够起到一个精准的作用,既能给予大病患者及时报销补助,又要防止骗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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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层面就大病保险工作有什么样进一步的考虑或者安排?



杨志光:2017年,我们将在确保群众基本医保报销比例不降低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大病保障受益水平。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措施,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投入力度,着力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病种的报销比例。


一是继续完善相关政策,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支付的精准性。


二是积极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间数据共享,推进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保障制度间有效衔接。


三是总结推广地方典型经验,与健康扶贫工作相结合,指导一些地方探索通过政府购买大病补充保险等形式。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服务,发挥商业保险的监管作用,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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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患大病的贫困人口,国家还有哪些特殊的考虑呢?




杨志光:做好贫困人口大病保障,重点是围绕健康扶贫工程开展相关工作。


一是推动实现贫困地区门诊统筹和农村贫困人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覆盖。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普通门诊起付线,降低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以及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提高住院和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对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疾病实施门诊补偿政策。


二是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补充保险等制度联动报销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兜底保障机制。


三是全面落实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实施“大病集中救治一批、特殊困难家庭兜底保障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行动计划,对农村贫困人口实施分类救治。


四是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将9种大病集中救治范围覆盖至所有贫困地区。实施光明工程,免费救治农村贫困白内障患者。


五是开展健康扶贫工程示范县建设。深入推进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医院和医疗人才“组团式”支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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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芳 高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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