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周一谈 | 赖莹:如何申请地理标志商标?

来源: 食品医药产业促进会/CECA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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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赖 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地理标志处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9061字,阅读约需18分钟)

 

常被问及:“我家里产XXXX,可不可以申请地理标志呢?”

 

这可是一个大命题。首先,得判断这个产品是否具备地理标志的构成要素;如果符合要求,接下来就该准备申请材料。

 

地理标志的构成要素

 

之前我们梳理过地理标志概念的源起和有关国际条约对它的定义。在中国现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中,仅有《商标法》对地理标志做了定义——“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地理标志包含四个方面的构成要素,即标示来源地的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商品的信誉、独特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一是标示来源地的标志,即地理名称或者足以代表来源地的其他标志。

 

地理名称可以是行政区划名称,如“福鼎白茶”的“福鼎”,也可以是自然地理名称,如“洞庭山碧螺春”的“洞庭山”;可以是现有的地名,如“霞浦海带”的“霞浦”,也可以是原有的地名,如“南汇水蜜桃”的“南汇”。

 

足以代表来源地的其他标志,包括能够对某一地区或区域具有代表性的城市或国家的徽章、标志、国旗、著名历史建筑物的图形以及商品的包装装潢等,如“延安小米”的延安宝塔山图形就可以代表延安。

 

第10503400号“图形”(延安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二是商品的特定品质,即商品的感官特征、量化指标或其特殊的制作方法。

 

感官特征包括形状、尺寸、颜色、纹理等视觉特征和嗅觉、味觉感知等等。

 

量化指标包括所属族、种等生物特征,重量、密度、酸碱度等物理特征,水分、蛋白质、脂肪、微量元素含量等化学特征。

 

商品的制作方法包括对加工技术的描述以及最终产品的质量标准。如动物产品的饲养过程、屠宰方法等,植物产品的种植过程、收获实践、储存方式等,传统手工艺品的原材料、配料和制作过程等等。

 

举个例子,中国第一件注册的地理标志“库尔勒香梨”,其特定品质是这样描述的:皮薄肉细、酥脆多汁、香甜爽口、梨核无渣可食,硬度≤6.5kg/cm2,折光糖≥12%,总酸≤0.09%。该描述是感官特征和量化指标的结合体。

 

此处还需注意,《商标法》的相应表述是“特定质量”,而我用了“特定品质”一词。我的理解是这样的,“质量”指客观达到的标准,一般是具体的量化指标;“品质”除了需要达到一定的质量(长、宽、高、重量、营养成分等等),还包括消费者对其质量的感知和评价(商品的外观如何、吃起来口感如何、用起来手感如何等等)。所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采用了“品质”一词,算是对《商标法》表述的补充。当然,《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七条仍用了“质量”一词,建议有关部门在修订该办法时作统一表述。

 

三是商品的信誉。

 

地理标志之所以美名远扬,其所标示的商品之所以受到消费者的喜爱,是由于该商品经受住了人们长期购买和使用的检验,其始终如一的品质为其赢得了信誉。商品的信誉与它的生产加工历史紧密相关,同时也建立在商品独一无二的品质基础之上。地理标志商品具有的独特品质使消费者能够将之与其他同类商品区别开来。

 

不具备信誉的商品,我认为上升不到地理标志的高度,不能算作来源地的特产(根据百度百科,特产指“某地特有的或特别著名的产品,有文化内涵或历史”)。尤其如今农业高度发达,移植和温室技术运用广泛,某地区新引进某物种,虽然能够成活量产,但很有可能品质平庸,因此即使上市流通也难以形成信誉。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会认知“某地产某物”,而不会认可“某物是某地的特产(地理标志)”。

 

四是独特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自然因素包括来源地的气候条件、地貌特征、土壤、植被、水源等;对于加工品而言,还包括原材料、影响加工方法的其他地域特征等。如“涪陵榨菜”原料青菜头的生长,需要富含多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的浅色砂岩、红色岩等土壤条件,以及长江、乌江交汇形成的马鞍形气候。

 

人文因素主要是指能够影响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的生产加工方法等,包括种植区域的选择、栽培和收获时节的把控、特有的养殖技术、特殊的生产加工场所等。如“文昌鸡”的养殖采取前期放养、后期笼养的方式,以煮熟混匀的鲜番薯、大米、花生饼、米糠为饲料等。

 

对于地理标志而言,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缺一不可。自然因素直接体现“地理”的影响,来源地的自然条件对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的形成是有关键作用的;人文因素则是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所体现的人类智慧成果所在。在此澄清部分业内人士对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误解,“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是指对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起主要决定作用的,有时是自然因素,有时是人文因素;两者都是地理标志的必备要素,只是针对具体的地理标志,两者发挥的作用大小不同而已。

 

构成要素齐备,说明眼前这个地理标志的存在已是事实。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只是公权力机关对这个事实加以确认,并施以相应的保护手段。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

 

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申请

 

在商标局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的栏目导航,可以找到“地理标志”专题,其中的“知识讲堂”栏目(http://sbj.saic.gov.cn/dlbz/zsjt/)置顶登载了申请地理标志商标的三个重要指导文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提交书件目录及说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说明》《集体、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注册申请流程》。近年来,由于支持“三农”发展、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等原因,商标局在不违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并保证充分体现地理标志构成要素的前提下,又降低了对某些材料的要求,最终形成以下材料清单:

 

对于国内申请人,应提交的书件包括:

1.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文件;

5.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

6.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及其与所标示地区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关系的说明;

7.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地域范围证明;

8.申请人监督检测能力证明材料。

 

对于国外申请人,应提交的书件包括: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代理委托书;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6.申请人监督检测能力证明材料。

 

对比国内外申请人提交的书件,有以下不同之处:

 

第一,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外申请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因此,国外申请人提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必须提交对于国内申请人,商标代理委托书是可选项。

 

第二,国内申请人应提交的4份书件——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文件,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及其与所标示地区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关系的说明,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地域范围证明,其全部功能归拢于国外申请人应提交的1份书件上——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根据TRIPS协定第二十四条之9“各成员在本协定下无任何义务保护在来源国不受保护或终止保护或不再使用的地理标志”的精神,《商标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某地理标志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足以充分证明以下事项:来源地政府授权申请人注册并管理该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且有信誉,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归因于来源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地理标志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明确划定。

 

此外,鉴于地理标志注册事关国家重大经济利益,为避免不必要的跨国纠纷,国外公权力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属国受保护证明文件等,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对于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还有以下需要注意的事项:

 

1.申请人应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从事具体经营行为的公益性主体。


2.指定商品应具体、单一(如“苹果”),不能是某一种商品的总称(如“新鲜水果”)。


3.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归纳整理而成的使用管理规则范本(见附件一、二,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商标局官网上公布的范本做了修正)中,第五条不但应写明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包括行政区划和地理坐标),还应描述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是如何影响和造就了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


4.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或其他公开出版发行的书籍,以及行业核心刊物中对地理标志商品特定的称谓、品质或信誉的完整描述。


5.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未能出具地理标志商品生产地域范围证明的,可以根据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或其他公开出版发行的书籍,以及行业核心刊物中的相应表述,确定地理标志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


6.申请人的监督检测能力,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证明:

一是申请人本身具备检测能力的,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具备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说明文件,还应提交申请人所具有的专业检测设备清单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并附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

二是申请人委托他人检测的,应提交申请人与具有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测合同以及受委托机构的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专业检测设备清单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包括商标法保护体系下通常采用的注册证、专门法保护体系下通常采用的法令,等等。

 

关于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体系”和“专门法保护体系”,以后找机会再细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