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提案
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郭广昌
【提案概述】
严峻的老龄化趋势一方面带来了社会管理的沉重挑战,但同时也提供了庞大的服务需求。2015年底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正是顺应社会老龄化趋势,积极响应医疗服务支撑养老产业的社会需求,是国家推动“医养结合”的纲领性文件。
当前,由于医养结合机构和床位设置的不足,导致大量病患老人占有医院床位,但由于支付政策的限制而频繁办理进出医院手续;更有大量迫切需要医疗护理的老人无法获得应有的照护。国家2010年底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中也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上海市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然而,面对这庞大的需求,一方面大量社会资本渴望进入却“入行无门”,另一方面相关医养结合机构的设置流程繁琐,严重阻碍医养服务业的发展。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医疗机构包括护理院(站)、康复医院、疗养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等。但在鼓励这些机构的设置、推动“医养结合”服务业发展的当下,依然还存在不少体制机制上的障碍。
首先,这些机构的设置都必须纳入政府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及床位配置计划,政府制定规划和计划有一定周期,但跟不上社会对医养结合服务需求的增长,也无法满足社会举办相关机构的迫切愿望;
其次,当前医疗机构的设置流程复杂、审批环节多,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医养结合机构和床位缺口巨大的窘迫现状。同时,针对当前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由于相关标准都必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实施,通常先前设置的养老机构一般都难以通过内设诊所的审批;
另外,政府也鼓励养老机构就近和周边医疗机构对接,实现医养结合或纳入医联体合作机制,但由于缺乏具体政策措施,存在较大实施难度;
综上情况,我们建议对这些具有养老功能的机构应区别其他医疗机构实施管理,包括机构设置、审批条件、服务等,建议建立较为宽松的医疗机构床位规划,鼓励社会举办养老性质医疗机构。
具体举措如下:
鉴于目前医养需求迫切的前提下,放开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医疗机构的规划管理和床位管理,只要根据设置标准审批的一律准予建设。或者对该类具有养老功能的医疗机构单独制定“管理办法”,制定有针对性的设置标准和服务标准;
简化上述医疗机构设置程序,建议将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程序和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两程序合并,社会资本在设置“医养结合”医疗机构时,预先备案相关申请材料后即可实施建设,建设后一次性由主管部门审查并核发“执业许可证”;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的医养机构就近和城市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允许实现医疗服务项目的联动及合作,并建立合理的结算机制,合理补偿;城市大医院针对合作的医养或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在上述协作的基础上,建议给予社会力量办的医养机构可以优化或减少相关科室的设置,包括“安宁疗护”等科室,以缓解和避免“邻避效应”,加快城市社区内嵌式医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针对有协作的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时,也能与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以区别对待,适当放宽面积、以及除基本设备以外等其他设备配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