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攻略●招标流程
序号
分类
采购方式
入围方式
上限价
1
≥500万
竞价
(双信封)
响应产品数
3-4
5-6
7-8
9-10
11-12
≥13
全国最低价
技术标
3
4
5
6
7
8
商务标
2
3
4
总体结果
经济技术标得分最高的产品,通过议价的方式确定入围。
议价(规则另行制定)
响应产品数
≤2
全国最低价
对通用名下有其他剂型、规格通过竞价采购方式入围,且符合差比价规则的议价产品,按入围产品的平均价作调平处理或废标。
其他事项
对采购量大或采购金额较高的品种,依据各省(市)中标价等因素不定期调整其入围价格。
/
2
<500万
竞价
响应产品数
3-4
5-6
7-8
9-10
11-12
≥13
全国最低价
技术标
3
4
5
6
7
8
议价(规则另行制定)
响应产品数
≤2
对通用名下有其他剂型、规格通过竞价采购方式入围,且符合差比价规则的议价产品,按入围产品的平均价作调平处理或废标。
对限价挂网采购药品,若年度采购金额达500万元及以上,下一年度按竞价采购方式重新评审,确定入围。
3
江苏省低价药品目录(2015年)
限价挂网
低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投标企业及产品资质审核合格后,以价格部门确定的低价药品费用标准为依据,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进行报价,符合规定的,按企业报价挂网。
3或者5元
4
急(抢)救药品示范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示范药品
直接挂网
对急(抢)救类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投标企业及产品资质审核合格后,按企业报价直接挂网采购。
企业报价
5
其他产品
备选采购
对未入围的特殊药品,根据临床需求,经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研究后,确定备选入围产品,供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谈判。
全国最低价
询价采购
通过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购到的药品,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由省药采中心寻找替代产品重新采购,或者纳入短缺药品目录,进行定点储备供应。对本采购周期内不能继续供货的产品,省药采中心组织原经济技术标入围企业进行询价采购,最低价入围。
/
备案采购
对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可进行备案采购,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尽快应用于临床。
/
6
精麻、饮片、基础大输液
不招标
/
*1、2、3、4均要二次议价:确定省级入围产品及其价格后,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与入围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确定成交确认产品及其价格。
1、价格谈判组织。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省级评审入围结果公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与入围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省(部)属医疗机构参加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价格谈判。价格谈判应在启动谈判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价格谈判原则。价格谈判工作遵循临床常用必需、剂型规格适宜、包装使用方便、量价挂钩、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进行。对同一评审分组产品以省辖市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最多选择2家,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选择1家报价最低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持用药上的衔接。市级谈判确认产品价格不得高于省级入围价格,下一个评审分组的产品价格不得高于上一个评审分组的产品价格。原则上同一省辖市相同企业相同产品的价格保持一致。
招标攻略●投标关键点
1、目录形成: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药品采购预算一般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的25%-30%。(1)基层根据2014年基本药物采购实际情况和2015年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使用情况,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2)二、三级医院根据2014年度药品采购情况和基本药物配备比例要求,合理预测本采购周期内的药品采购需求数量,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
2、竞价分组:质量层次+剂型分组。
质量层次(4组):第一组:保护期内的专利药品(化合物专利、药物组合物专利、天然药物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获得国家级奖项的药品,药品注册分类第一类新药(监测期内),国家中药保密处方,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第二组:不在保护期内的专利药品,首次仿制专利的药品,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药品注册分类第二类新药(监测期内)。第三组:《2014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中《医药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排名前100位企业生产的药品及2014年度在江苏省医疗机构网上集中采购金额排名前100位企业生产的药品。第四组:其他通过GMP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同一品种同时满足多个分组条件的,按以上顺序依次予以划分。
剂型分组(常规剂型分为20组):一、片剂类(5组)(一)片剂1:素片、糖衣片、薄膜衣片、(结)肠溶片、(结)肠溶薄膜衣片。(二)片剂2:分散片、口服泡腾片、咀嚼片、口腔崩解片、舌下片、含片、润喉片。(三)片剂3:口腔粘附片、口颊片、口腔贴片。(四)片剂4:缓释片、缓释包衣片、肠溶缓释片。(五)片剂5:控释片、控释包衣片、肠溶控释片。二、胶囊剂类(5组):(一)胶囊剂1:硬胶囊、肠溶胶囊。(二)胶囊剂2:软胶囊(含软胶丸、胶丸)、肠溶软胶囊、肠溶胶丸。(三)胶囊剂3:微丸胶囊、肠溶微丸胶囊、肠溶微粒胶囊。(四)胶囊剂4:缓释胶囊、肠溶缓释胶囊、缓释微丸胶囊;双释胶囊。(五)胶囊剂5:控释胶囊、肠溶控释胶囊、控释微丸胶囊。三、颗粒剂类(2组):(1)普通颗粒剂:颗粒剂、干糖浆颗粒剂、干混悬剂、茶剂、混悬颗粒剂、细粒剂、袋泡剂、泡腾颗粒剂。(2)缓释颗粒剂。四、丸剂(3组):(1)丸剂1:水丸、蜜丸、蜡丸、水蜜丸、糊丸、糖丸、糖衣丸、浓缩水丸。(2)丸剂2:微丸、浓缩丸。(3)丸剂3:滴丸。五、注射剂类(6组):(一)注射剂1:注射液。(二)注射剂2:普通粉针剂、冻干粉针剂、溶媒结晶粉针剂。(三)注射剂3:注射用乳剂、注射用混悬剂。(四)注射剂4:脂质体注射液。(五)注射剂5:脂微球注射液。(六)注射剂6:脂微乳注射液。六、其他:(1)单支(瓶)剂量相同、容量不同的小容量注射液(<50ml)合并。包装材质按玻璃瓶、塑料瓶作价格区分但不区分评审分组。(2)含药大容量注射液(≥50ml),葡萄糖、氯化钠等溶媒不作细分,包装材质按玻璃瓶、塑料瓶、软袋(含双管双阀等)作价格区分但不区分评审分组。(3)部分剂型按含糖和无糖型区分评审分组。(4)主要化学成分相同但碱基、酸根不同的原则上不区分评审分组。(5)抗生素与酶抑制剂比例不同的区分评审分组。(6)带有附加装置(如加药器、冲洗器、附带溶媒、预灌封或预充式注射器等)的药品不作为分组依据,不区分评审分组,但胰岛素除外。(7)单方与复方制剂区分评审分组,组方成分相同的复方制剂合并。
3、上限价(全国最低价为主):数据来源(一)我省采购平台上的药品供应价;(二)国家卫生计生委信息平台公布的2011年以来全国各省(区、市)采购中标价格,以及我省采集到的近期外省的中标价格;(三)我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实际采购价格;(四)省物价局提供的药店药品零售价格;(五)进口药品2014年以来的含税口岸价格。制定原则和方法:(一)针对每家投标企业的产品,依据上述来源中的最低价,分别制定上限价(不同厂家不同限价)。(二)进口药品按含税口岸价格加合理差率进行价格比较,同时考虑人民币汇率变动因素。(三)同通用名不同剂型、规格、包材的药品上限价原则上需符合差比价规则(同一厂家进行差比价)。(四)《江苏省低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以化学药日均费用不超过3元、中成药日均费用不超过5元的零售价格执行(日金额3或5元,零差价)。(五)依据上述原则产生上限价后,由省药采中心组织专家审定。(六)未采集到价格的产品,由省药采中心组织专家制定上限价。
4、中标价格: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而有多个评审分组产品的,原则上下一个评审分组不得高于上一个评审分组产品的最低价格;同企业同通用名同评审分组药品之间,不得出现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投标报价倒挂,如有倒挂将作就低调平处理。同一评审分组中,不同剂型的产品由评审委员会参考差比价规则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将根据差比价决定入围企业)。
5、谈判价格(二次议价):对同一评审分组产品以省辖市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最多选择2家,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选择1家报价最低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持用药上的衔接。市级谈判确认产品价格不得高于省级入围价格,下一个评审分组的产品价格不得高于上一个评审分组的产品价格。原则上同一省辖市相同企业相同产品的价格保持一致。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流程
本文来源于江苏基药省标医药销售第一顾问 版权归作者郭新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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