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全省医疗机构直接挂网采购药品联合议价动态调整工作,根据《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及《关于执行辽宁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采购部分)议价结果的通知》文件要求,经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联合议价组成员单位会商,制定了《辽宁省医疗机构直接挂网采购药品联合议价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联合议价组成员单位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确保医疗机构药品的临床保障供应,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条 动态调整由各市卫生计生委按照辽宁省行政区域划分顺序轮流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经费由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联合议价组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分担。
第三条 动态调整的周期:对于需要补充议价和就低调整价格的药品,原则上每季度调整一次;对于确因成本上涨需要重新议价的,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四条 动态调整的范围:《辽宁省医疗机构直接挂网药品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内未议定价格、需要就低调整价格的药品。新批准上市药品纳入《信息库》后按照动态调整总体部署适时进行联合议价。
第五条 动态调整药品清单需由联合议价组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信息库》中进行网上勾选,由轮值市卫生计生委会同省政府采购中心汇总,经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确定并发布。
第六条 动态调整时间:每季度最后1个月的月初启动医疗机构动态调整药品清单勾选工作,下半月组织网上议价,并做好动态调整结果的公布和执行。
第七条 动态调整结果面向社会公布,联合议价组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共同执行。
第八条 全省各市实行价格联动,凡辽宁省内出现新低价格的,联合议价组内就低调平。
第九条 议价代表由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联合议价组内各医疗卫生机构选派并由各市卫生计生委统一抽取产生。议价代表的食宿费用及专家劳务费由派出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财政部门相关规定自行承担并落实。
第十条 具体议价的时间及地点由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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