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起,经修订的《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进一步理顺了急救医疗网络和职责,增加了对院前医疗急救的机构设置。执业行为、网络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度规范,共六章三十七条。
《规定》第六条明确提出,建立立体医疗救护服务网络,鼓励发展多元化急救医疗服务。
为解决救护车辆不足的问题,《规定》要求,按照每4万常住人口规划配备不低于1辆救护车,农村或者较偏远地区急救半径不超过8公里配备不低于1辆救护车。此外,为解决急救资源布局不均衡、急救服务半径过长、交通拥堵等导致出现“无车可派”的情况,市急救中心及各区市急救中心利用科技手段实现了调度指挥标准化、规范化。
就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方面,《规定》还要求,急救人员应当根据伤病员情况,根据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合理、及时将伤病员送往具有急诊综合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伤病员及其近亲属、监护人提出送往自行选择的医疗机构时,急救人员应当告知期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将其送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急救中心报告。四种情况下,急救人员可以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监护人自行选择医疗机构,
为鼓励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急救医疗氛围,除加大急救知识宣传培训力度外,《规定》提出,一些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可建立专业性或群众性的救护组织,特别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规定》第三十条提出,鼓励医护人员从事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符合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特点的社会急救医疗岗位薪酬待遇、职务晋升等优惠政策。
附:一张图读懂新版《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