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后,增设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等5类医疗机构类别,删除”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
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时配发的解读解释说,该委自2016年起先后印发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类别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旨在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着力拓宽社会力量办医渠道,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此外,根据《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市级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上予以合并,组建成立市级、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根据解读,修改后,《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的条件,将重点围绕医疗质量和安全,注重审查申办者的办医条件和资质,有利于充分发挥医师专业技术优势,调动医师自主创业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民间投资、加快社会办医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更好的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医疗需求。
解读说明,实施电子证照制度,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服务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前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在京津冀地区开展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试点,探索改进登记注册模式,简化审批流程,推动构建全过程、动态化、高效能的管理体系,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将在全国建立电子证照制度,推动电子证照工作。
此外,《实施细则》原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由于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涉及规划、住建、环保、消防、卫生计生等多个部门。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各部门应当各负其责,推动并联审批,不互设审批前置条件。因此,修改决定将其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来源:健康报新闻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