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执业药师虚挂兼职的5大处罚!

来源: 医药地方台/yiyaoguanchajia

点击上方“医药地方台” 可订阅哦!

3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药监局发布《关于整治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的通告》,要求药品经营企业自3月20日起至5月1日进行自查,对存在执业药师虚挂、兼职现象以及履职不到位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报告于5月1日前报所在地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月1日以后,凡查实药品经营企业存在执业药师虚挂兼职的,按照以下5种方式处理:

1、将违规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2、违规企业一律按照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五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00402项论处,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收回行为的通知》有关规定和程序,收回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收回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违规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再次发现执业药师虚挂、兼职以及履职不到位现象的,将依据《药品管理法》(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4、违规企业和虚挂兼职执业药师,一经查实,其名单将在自治区级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曝光。

5、虚挂兼职的执业药师,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将其虚挂兼职情况通报其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通报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零售药店中虚挂兼职执业药师情况,应同时通报当地人社部门,建议撤销其医保定点资格。

附:

关于严厉打击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的通知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深入推进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严厉打击执业药师在药品流通领域虚挂、兼职现象,规范执业药师从业执业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要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的公告》(2017年第1号)要求,在企业自查整改基础上,集中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涉嫌存在执业药师虚挂、兼职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实,按照《公告》要求,依法依规,从严处理,于7月30日前将落实《公告》要求情况,以书面形式(同时报送企业“挂证”情况查处表)报告自治区局药品流通监管处。由自治区局统一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曝光。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发展药品连锁经营的实施意见》(宁食药监﹝2014﹞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食药监﹝2015﹞23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含直属门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严格执行配送总部具有两名执业药师的基础上,下属每5家零售药店应另配备1名执业药师,开展执业药师巡回驻店,以及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的规定,切实加强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和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各市县局要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公告》内容,加大对查处执业药师虚挂、兼职等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的宣传曝光力度,形成从严整治的高压态势,有效治理药品流通领域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今后监管执法中,凡是怀疑存在虚挂、兼职现象的,必须采取向有关单位去电去函核查、报请自治区局在国家总局执业药师平台核实等多种方式予以调查,一经核实存在虚挂、兼职现象的,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处理。

四、各市县局要把该项工作与企业年度信用评定工作结合起来,将执业药师虚挂兼职作为违反药品GSP行为,列入药品经营企业信用评定并抄送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大对违规企业的信用联合惩治力度。

关于整治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现就严厉打击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药品经营企业自3月20日起至5月1日进行自查,对存在执业药师虚挂、兼职现象以及履职不到位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报告于5月1日前报所在地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5月1日以后,凡查实药品经营企业存在执业药师虚挂兼职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将违规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2、违规企业一律按照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五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00402项论处,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收回行为的通知》有关规定和程序,收回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收回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违规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再次发现执业药师虚挂、兼职以及履职不到位现象的,将依据《药品管理法》(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4、违规企业和虚挂兼职执业药师,一经查实,其名单将在自治区级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曝光。

5、虚挂兼职的执业药师,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将其虚挂兼职情况通报其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通报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零售药店中虚挂兼职执业药师情况,应同时通报当地人社部门,建议撤销其医保定点资格。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辖区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认真核查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情况,严厉查处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核查,开展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大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检查,对发现问题查处不力,执业药师虚挂兼职现象较多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通过来电来函或发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对执业药师虚挂、兼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31,0951--6024213电子邮箱:ypsc@nxfda.gov.cn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5日

内容来源:医药地方台(yiyaoguanchajia)整理

长按指纹

一键订阅

医药地方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