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计委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来源: 医药报/xbyytm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卫办医发〔2017〕7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委管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0号)转发给你们(请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局栏目下载),并对2017年工作重点安排如下:

    一、高度重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根据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系统分析,各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不合理情况有所反弹。在当前细菌耐药成为全球公共健康领域重大挑战的大背景下,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大局出发,从对政治、经济影响、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建设小康的社会角度出发,高度重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 
    二、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全员培训

    要利用现场培训和互联网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委直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委管医疗机构委托协会学会组织,各市卫生计生委分别组织对辖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不少于8个学时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全员培训。培训结束并考核合格后,由培训组织部门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联合授予培训合格证件(附件1)。

    三、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和医师处方权限管理,要按照要求制定本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附件2),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并将制定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在制定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时,要严格落实品种、品规要求,其中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严格控制在3个品规内。要按照规定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少于1年,并在目录调整后15日内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感染科、临床微生物室和临床药学等学科建设,逐步建立涵盖感染性疾病诊疗、疑难疾病会诊、医院感染控制、抗菌药物应用管理等相关内容的诊疗体系,并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特别加强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定期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和细菌耐药形势进行评价,逐步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对监测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针对性、有效措施。

    五、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重点环节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重点环节管理。要加强预防使用、联合使用和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管理,要强化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以及替加环素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管理。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必须经具有相应处方权限的医师开具处方,并经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后,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确需越处方权限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门诊不得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先行实施专档管理。各临床科室使用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时,要按照要求及时填报有关信息。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定期收集、汇总本单位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使用情况信息表(附件3),并进行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控制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和替加环素耐药。对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中,抗菌药物临床使用量大、使用级别高、容易产生问题的重症监护病房(ICU)、新生儿室、血液科病房、呼吸科病房、神经科病房、烧伤病房等科室,要重点加强抗菌药物管理。 
    六、加强督导检查和结果运用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和定期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通过督导检查,不断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细菌耐药。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未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工作、问题突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要予以通报批评。 
    七、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明确本单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附件4),原则上责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责任人。各市卫生计生委和委直委管医院的相关人员报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卫生计生委统计辖区县卫生计生局和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信息。

    八、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2017年3月31日前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本单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全员培训,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备本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三)2017年6月30日前,各市卫生计生委对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开展检查,委直委管医院同期完成自查。并在7月15日前将检查通报和自查报告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2017年11月底前,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督查组赴委直委管医院和各市医疗机构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全省通报。

    联系人:冀晓鹏

    电  话:0351—3580457 

                    山西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下载:(晋卫办医发〔2017〕7号)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供下载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培训合格证(样本)

      2.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3.医疗机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使用情况信息表

      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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