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医药观察家网
国家药监总局发布2017年第43号公告,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3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福安药业集团庆余堂制药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生产的10批次药品不合格。
一、不合格产品的标示生产企业、药品品名和生产批号为:吉林省正辉煌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50403、20160304的藿香正气丸(浓缩丸),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100401、16020401、16040403、16050402的色甘酸钠滴眼液,福安药业集团庆余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901、160201、160301、160401的注射用头孢地嗪钠。不合格项目包括水分、可见异物、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
二、对上述不合格药品,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药监总局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区、市)药监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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