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用药的总体原则
1. 孕期非必需的药物尽量少用,尤其在孕 3 个月以前;
2. 若必须用药时,应有明确指证,且尽可能使用妊娠期间推荐使用的药物;
3. 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采用单药品、低剂量、短疗程治疗;
4. 用药时,在多种药物可供选择的情况下,用疗效稳定、上市使用时间更为长久的药物,以增加用药的安全性。
常见妊娠期禁用药物:
1、异维 A 酸:高度致畸,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畸形,心脏、胸腺、眼等器官畸形;
2、米索前列醇:可引起先天畸形,第六脑神经麻痹,流产等;
3、甲氨蝶呤:在妊娠早期用药引起流产率高,尚可导致颅面部或骨骼缺陷;
4、华法林:可引起华法林胚胎病,导致胎儿宫内发育受限,鼻骨发育不良,椎骨异常;
5、麦角胺:可引起先天畸形,子宫收缩;
6、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和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可导致胎儿颅骨发育不良,肾功能衰竭,羊水过少甚至胎儿死亡;
7、硝普钠:可引起胎儿氰化物中毒危险;
8、喹诺酮:可引起儿童关节病;
9、四环素类:在骨骼和牙齿发育过程中与钙紧密整合;在妊娠20 周后引起骨骼和牙齿颜色的改变;
10、抗癫痫药:所有长期应用的抗癫痫药物(AED)可引起相似的畸形(口面部裂,先天性心脏病,开放性神经管畸形等);
11、链霉素、卡那霉素:可引起神经性耳聋;
12、酮康唑(全身用药):目前全身治疗可影响男性胎儿的生殖器发育;
13、胺碘酮:母亲长期应用胺碘酮有引起新生儿甲状腺功能障碍或甲状腺肿的潜在危险,这种危险与母亲的用药剂量和用药时间有关;
14、其他:环磷酰胺、他莫昔芬、放射性碘、雄激素等。
文|转自中国药店
编|余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