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改前后预约项目到底咋收费?过渡措施来啦!

来源: 西城卫生通讯/xcwsjstx


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将于4月8日零时起正式实施。


一些患者反映,自己在医改政策发布前就预约了挂号检查的时间,但实际就诊(即诊疗行为发生)是在政策实施后,医改调整了多项医疗服务价格,这下应该按什么标准交费?


医改政策有没有过渡措施?

已经预约的医疗服务项目,应该如何收费?


别急,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北京市卫计委已出台细则,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保障预约服务项目平稳过渡。


下面就跟着健康北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实施细则是怎样的吧!



疑问一


医药分开综合改革政策发布和实施前后,对于价格发生变化的涉及预约诊疗的服务项目,有什么执行要求吗?


答:


为保障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实施,规范诊疗行为,保障服务秩序,我们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保障预约服务项目平稳过渡,在医改实施前后,应保障正常开展相关预约和诊疗工作。


对于医改实施前后价格发生变化的涉及预约诊疗的服务项目,按以下原则执行:


1. 在改革政策发布之日(3月22日)24时前已预约并缴费且诊疗行为发生时间在改革实施(4月8日)之日零点后的服务项目,诊疗当日实际收费按照改革实施前后价格中较低的价格标准执行;


2. 在改革政策发布之日(3月22日)24时前已预约但未缴费且诊疗行为发生时间在改革实施(4月8日)之日零点后的服务项目,诊疗当日实际收费按照改革实施后的价格标准执行;


3. 在改革政策发布之日(3月22日)24时后预约且诊疗行为发生时间在改革实施(4月8日)之日零点后的服务项目,诊疗当日实际收费按照改革实施后的价格标准执行;


4. 无论何时预约,对于诊疗行为发生时间在改革政策发布之日(3月22日)24时后至改革实施(4月8日)之日零点前的服务项目,按照改革实施前的价格标准执行。




疑问二:


为什么要制定以上四条原则?


答:


为患者提供预约挂号、预约检查等服务是近年来各医疗机构广泛开展的便民举措。患者预约时间与实际就诊(即诊疗行为发生)的时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当这个时间差刚好处在医改政策发布和实施前后时段时,可能出现预约时的价格标准到就诊时已发生变化的情况。


为了明确这个过渡期内患者就医缴费的规则,为患者就医提供更清晰的指引,我们本着方便百姓、保障改革平稳有序实施的出发点,制定了以上规则。




疑问三:


对于医改实施前后价格发生变化的涉及预约诊疗的服务项目,确定缴费标准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答:


总体上,按照实际诊疗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位于改革实施前还是实施后的原则来确定缴费标准。


也就是说,原则上,无论患者何时预约,实际诊疗行为发生在改革实施后的,按照改革实施后的价格标准进行缴费。


但是,对于在改革政策发布前已预约且缴费的患者,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不要求患者补费用差价。我们同时明确,如患者提出自愿退号等要求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退号。

 



疑问四:


如何理解在改革政策发布之日(3月22日)24时前已预约并缴费且诊疗行为发生时间在改革实施(4月8日)之日零点后的服务项目,诊疗当日实际收费按照改革实施前后价格中较低的价格标准执行?


答:


本次改革发布与改革实施的日期存在一定时间差,患者对于有关价格项目的标准变化和调整时间的了解有一个过程。


在改革政策发布之日前进行预约的患者中,有一部分在预约同时已按当时的价格水平进行缴费。本次改革实施后,服务价格有升有降。本着方便百姓、让利于民的出发点,对于这部分已缴费患者,我们提出“按照改革实施前后价格中较低的价格标准执行”的原则,实际是对于改革实施后价格上涨的服务项目,医疗机构仍按照患者缴费时未上涨的的价格水平收费,不要求这部分已预约缴费患者因政策调整再补上差价。

 



疑问五:


还有什么其他的配套措施吗?


答:


我们同时提出:


1.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患者知情告知工作。在为患者实施各种检查、治疗、手术,特别是开展大型设备检查、自费检查项目时,应当认真落实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尊重患者意愿,履行告知程序,按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加强解释沟通工作。如患者提出自愿退号等要求的,应予以退号。


2. 医疗机构要做好票据的使用衔接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将“医事服务费”科目维护到相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含网络版、单机版),在“诊察费”项目下,设立“医事服务费”科目。如遇特殊情况,网络版信息管理系统不能打印医疗收费票据时,优先使用单机版系统打印;没有单机版系统或单机版系统无法使用时,可使用手工票据。使用手工票据时,须将门诊医事服务费填入“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的“诊察费”栏。各医疗机构要备有一定数量的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以应对突发紧急情况时使用。


有关政策原文请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机构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前后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卫医﹝201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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