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出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来源: 云南医保/ynsyb2016

保山市出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6〕51号)文件精神,2017年3月2日经市政府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于2017年3月15日印发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保政办发〔2017〕22号),本暂行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暂行办法明确了城乡居民实行市级统筹,实行六统一(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乡医保经办机构职责。主要从参保管理、基金筹集、基金管理、医保管理、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用结算、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保障、监督处罚九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优化了原城镇居民和原新农合医疗待遇政策。

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在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开具中药饮片处方报销比例提高10%,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住院: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配合创建全国中医药先进市,报销政策中体现对中医药发展的支持,一是规定在二级以上中医院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报销比例提高10%;二是门诊报销中将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的报销比例提高10%。为配合扶贫攻坚,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乡镇卫生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提高5%。参保人员因无第三方赔付责任的外伤、食物中毒等意外伤害住院,报销比例在普通疾病住院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对22种重大疾病住院患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同级医院比普通疾病提高5-10个百分点。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大病住院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医疗生育科  市医保中心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