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赛柏蓝 作者:观沧海
明天(31日),海南省两票制征求意见将结束征求意见通道,进入最后的执行时限。
▍16家药企上书:地方卫计委“违法”
昨日(29日),有医药行业人士向赛柏蓝发来一份署名文件。
在这份文件上,海南当地16家药企联名上书海南省卫计委,对2017年3月15日发布的《2017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的条款提出质疑。
赛柏蓝注意到,引起争议的是征求意见稿的第六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药品采购”的条款,文件中规定:“中标企业可自行配送,也可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一个生产企业所有产品在一个市(县)只能委托一家配送公司,在全省委托配送企业总数不超过10家。”
对此,16家企业提出反对意见,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我们认为限定一个生产企业所有产品在一个市县只能委托一家配送公司,违反了上述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2.目前省内药品流通企业的现状是:
中小药品流通企业站95%以上,就业人员占药品流通行业85%以上;
中小流通企业的配送覆盖医院不均衡。
因此上述限定的实施将对中小流通企业的生产造成极大的压力,一旦中小流通企业因为贵委的规定而大量歇业倒闭,将对本身的医药行业和社会构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3.上述规定并不能对药品配送的效率和质量产生积极效果,假如大量淘汰中小流通企业,反而会对医院的药品配送造成负面影响。
鉴于上述原因,16家企业建议海南省卫计委取消上述规定,按照原有的药品配送规则执行。
▍海南两票制:最后时限是明天
3月15日,海南省卫计委发布了《2017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在全省推行非基药采购两票制,最后时限为3月31日。
其中规定,全省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纳入集中采购范围,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集中采购。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县)为单位在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带量采购。
采购周期不超过1年,采购目录包括: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交易金额在50万元(按通用名统计,以下同)以上的非基本药物,目录细化至含量规格,不细化至厂家;低价药清单中不符合日均费用标准且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药品。
其中,配送环节规定:一个生产企业所有产品在一个市(县)只能委托一家配送公司,在全省委托配送企业总数不超过10家。 新标执行后,3个月内中标生产企业既不自行配送,又不委托配送企业进行配送的,将予以废标撤网。
而这一点也正是引起这16家企业激烈反应的关键。
值得注意的是,1月11日,海南省卫计委发布了征求《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药品、高值耗材一并纳入两票制。但在3月15日的征求意见稿中,高值耗材却并未被提及,市场分析认为或许是考虑到政策执行的现实情况才因此脱险。
但药品是否能同样幸运,现在还很难下结论。
知情人士向赛柏蓝透露,目前该意见函已经交给海南卫计委,目前还没有收到对方的回复。
他个人评论认为“海南此举有些激进”,他认为从宏观角度讲,海南也是没有问题的,但各省情况不同,从人文、经济、历史、现状、习惯看,都没有统一的方法或者说万能的方法来解决目前的生态,学习某省做法,但落实起来可能很有难度。
这一事件将如何发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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