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业部兽医局委托《畜禽屠宰检验检疫技术分析与标准制定》课题的研究安排,分会于3月31日召开“生猪宰前静养时间与肉品质量关系”的研讨会,邀请中国农业大学、北京畜产品加工研究所、北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北京鹏程顺鑫集团等单位的教授专家,就国内外生猪屠宰宰前静养时间进行了研讨。专家认为:
一.现行的生猪宰前静养时间长,科学性需要研究
现行GB/T17236-200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关于“生猪待宰前停食静养12-24h,宰杀3h前停止喂水”的规定,源于《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本规程由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1959年11月1日联合颁发)第十条
畜禽在临宰前应行12——24 小时断食休息,但须充分给水至宰前三小时为止。
我国逐步进入生猪规模化养殖、现代化屠宰阶段,相对1959年历史时期,各方面条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并进行必要的科学实验,修改这一规定。
二.世界有关组织和国家一般规定生猪宰前静养不超过12小时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法典规定,动物在待宰圈舍的时间要缩到最短,不应该超过12小时。欧盟853/2004/EC规定生猪到达屠宰厂后,屠宰应立即进行,但是,考虑到动物福利的需要,屠宰前动物应有一段休息时间。澳大利亚屠宰法规有关静养的规定:生猪到达屠宰厂后,必须被立即卸载,宰前生猪至少休息2h。美国《陆生动物健康法典》规定:采用集装箱运输的动物要尽快屠宰。运往屠宰厂的家禽如果运输时间超过12h,运输过程应方便饮水。到达屠宰厂12h不被宰杀的动物应被喂食。加拿大屠宰法规有关静养的规定,《肉品检验法规》规定待宰的动物应方便饮水,如果时间超过24h,应提供饲料。
三.我国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有一定的研究基础
经查阅有关研究文献,中国农业大学任发政研究团队、合肥工业大学刘国庆研究团队等都有过系统研究。参加研讨会的顾宪红教授、甄少波教授、解辉高级工程师根据以往的研究经验,认为应从体现生猪应激情况的激素水平、反映饥饿状况的血糖含量等进行试验,研究活体生猪静养时间与相关指标的关系;整理历史研究资料中关于静养时间与肉品质量的关系。同时借鉴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法规规定,通过这三个方面的研究佐证,提出修改生猪屠宰静养时间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