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谢某诉被告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两案过程中,以为出具虚假证据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涟源市工保局罚款20万元。
为查明吴某、谢某的工伤参保情况,根据被告调查取证的申请,冷水江法院承办法官先后于2016年3月2日、2016年5月17日到涟源市工保局调取吴某、谢某在涟源市龙塘镇新光煤矿、涟源市枫坪镇枫树铺第二煤矿工作时的工伤保险参保记录。涟源市工保局两次向本院出具无吴某、刘某工伤参保记录的书面证明材料。之后承办法官在娄底市工保局调取到吴某、谢某两人在涟源市工保局的工伤参保资料。
工伤参保资料作为两案的重要证据,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涟源市工保局作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单位,经办人员谢某明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两次出具虚假证据的行为情节恶劣,妨碍法院调查取证,其行为已构成违法。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局作出罚款20万元.对谢某明罚款1万元的决定。
冷水江法院多年来致力于诚信诉讼制度建设,对虚假诉讼、提交虚假证据等行为实行严厉打击,以保证司法公正,帮助当事人正当维权。本次对涟源市工保局提交虚假证据进行处罚的行为,有力震慑和打击了不诚信诉讼行为,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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