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血液安全技术核查的通报
国卫办医函〔2017〕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推动无偿献血和血液安全保障工作,2016年11月我委组织开展了全国血液安全技术核查,对部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血站和医疗机构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地方政府积极履行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组织职责。天津、河南等16个省份成立由副省级领导任组长的工作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无偿献血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黑龙江、江苏、安徽等24个省份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或精神文明建设评价体系;江西省人大组织省内各地督导《献血法》落实情况;四川省献血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各地进行无偿献血督导考核;山东省政府定期召开无偿献血表彰大会;天津市将固定献血屋建设纳入城市整体建设规划,同部署、同落实;青海省将无偿献血先进人物作为全国道德模范、“青海好人”的推荐表彰对象; 浙江省健全激励机制,对献血量达到4000毫升的献血者实施“三免政策”。
(二)做好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工作。一是打造无偿献血公益品牌。各地积极宣传无偿献血先进典型,弘扬献血救人的无私奉献和人道主义精神,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山东济南、河南洛阳、甘肃兰州等地推出与媒体联合冠名的“爱心献血车”;重庆血液中心推出无偿献血宣传微课堂;安徽每年开展“年度无偿献血公益之星”评选活动。二是开展无偿献血主题宣传活动。各地、各血站围绕“世界献血者日”、“红十字会日”等特殊节假日,针对不同人群组织开展无偿献血“高校行”、“社区行”等主题宣传活动。三是强化无偿献血知识教育。各地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推进无偿献血健康知识教育。江苏省镇江市中心血站将献血常识纳入居民健康知识宣传范围;海南省将无偿献血知识教育纳入“文艺下乡”、“科技下乡”工作;江西省医疗机构探索开展入院患者无偿献血宣教工作;湖北省宜昌市中心血站打造无偿献血科普教育基地,构建融入智慧城市的采供血智能化服务体系。
(三)提升血站采供血服务能力。一是健全采血网点。各地加大资金投入,提升血站采送血能力。2016年,全国共设置固定采血点1262个,采血车1584辆,送血车1484辆,分别较2015年增长5%、1.3%和5.9%。二是提升无偿献血服务水平。各地加强信息化建设,指导血站优化献血服务流程,推动建立异地用血报销制度,不断提升献血服务质量。江苏、江西、湖南等省份建立区域联网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献血者及直系亲属出院时直接报销用血费用;山东省制定《无偿献血文明服务规范》,提升血站工作人员采血服务水平。三是推进血站信息公开制度。各血站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和开放日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公众了解和支持无偿献血工作。河北、上海、江苏、江西、湖南等省市多家血站建立无偿献血科普文化馆,免费向社会开放。
(四)强化血液保障能力。一是拓展无偿献血模式。各地深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开展无偿献血招募工作,推动团体无偿献血和街头流动无偿献血协调发展,提升无偿献血抗风险能力。天津市连续7年组织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进行无偿献血。二是完善血液应急保障预案。各地不断加强应急献血者队伍建设,开展血液应急保障演练,紧急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血液保障预案,有效保障临床血液供应。三是健全区域联动保障制度。依法开展血液调配工作,2016年全国各地之间共调配血液119万单位,有效缓解地区间、季节性、偏型性血液供需矛盾。开展“组团式”支援西藏采供血工作,其中,北京、广东、重庆等省市向西藏调配经过核酸检测的血液累计近5000单位;四川省成都市血液中心帮助西藏承担核酸检测任务,有力保障了西藏血液供应和血液安全。四是规范互助献血管理。各地通过加强无偿献血,增加血液供应等措施,互助献血率逐步降低,由2015年的4.2%降至2016年的3.2%。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等省份基本未开展互助献血,海南、广西、甘肃等省份的互助献血率下降幅度显著,其中广西南宁通过采取综合措施逐步降低互助献血率,2016年12月已经停止开展互助献血。
2016年,全国共有1400万人次参加无偿献血,较2015年增长6.1%,为近年来最高增幅;献血率达到10.5/千人口,其中,高校学生、公务员和医务人员献血率分别达到78/千人口、69.2/千人口和52.5/千人口,发挥了表率作用。
(五)持续提升血液安全水平。一是巩固血站核酸检测全覆盖成果。各地按照核酸检测要求,加强核酸检测实验室人员配备,积极开展人员培训和考核,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核酸检测实验室能力评估,确保核酸检测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宁夏、浙江等省份实行核酸集中化检测,进一步提升全省(区)血液检测质量。二是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血站建立覆盖采供血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体系,定期开展内审和实验室间质评,血液质量管理水平持续提升,血液报废率、血液质量相关不良事件持续下降并保持较低水平。三是完善屏蔽制度。在各血站建立献血屏蔽制度的基础上,辽宁、江苏、江西、安徽、青海等省份建立全省高危献血员屏蔽平台,实行全省统一屏蔽制度。各血站、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冷链管理规范,确保了运输途中血液质量安全。
(六)推进临床合理用血工作。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规范要求,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强化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推进临床合理用血工作。医疗机构整体上对临床合理用血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完善院内临床用血管理组织,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临床用血培训、评价、监督、管理和考核,推广临床血液保护技术。安徽省全省所有三级综合性医院均取消了对输血科的经济核算,县级医院建立临床合理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十二五”期间,我国出院人均用血量降低20%、手术台均用血量降低34%、自体血回输比例增长30%。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无偿献血工作仍然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少数省份未成立无偿献血领导小组,个别省份无偿献血领导小组未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部门间协调存在薄弱环节。区域间人口献血率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无偿献血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无偿献血知晓率和参与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部分地区互助献血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近年来,全国互助献血管理不断规范,平均互助献血率逐步降低。但是,部分地区无偿献血工作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互助献血率依然较高。
(三)血液安全长效机制有待巩固。目前,国际上血液检测技术只能缩短“窗口期”,不能完全杜绝检测“窗口期”,所以“窗口期”问题是一个困扰全世界的血液安全难题。个别地区在血站质量体系建设、实验室质量管理与保障能力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临床合理用血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个别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健全管理组织构架,完善和落实临床输血有关管理制度;部分医务人员临床合理用血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血液管理和无偿献血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健康中国建设。2017年,各地要按照“科学发展、统筹协调、公平可及、安全有效”的原则,持续狠抓整改,将保障血液供应和血液安全作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的重要内容抓好抓实,确保临床血液供应和血液安全。
(一)依法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各地要认真履行《献血法》赋予的职责,不断完善地方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机制,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血站基础设施和硬件条件建设,及时更新、配置仪器设备,提升血站服务能力。建立与血站采供血工作量相适应的动态人员编制和薪酬激励机制,鼓励多劳多得,稳定血站人才队伍。
(二)做好血液保障工作。各地要不断提升千人口献血率、建立供需平衡的保障机制。以2014-2015年度无偿献血表彰为契机,拓展无偿献血宣传渠道与形式,弘扬献血救人的无私奉献和人道主义精神,营造无偿献血良好氛围。建立稀有血型及应急献血者队伍、完善团体无偿和街头献血协调发展的献血模式,强化以献血者为中心的服务,不断壮大固定献血者队伍。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和区域间调配制度,确保献血“淡季”的血液供应。
(三)规范互助献血工作。各地应当加强互助献血管理,严格互助献血启动的条件、标准和范围,原则上仅在稀有血型和紧急情况下才能开展互助献血。开展互助献血的地区须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并严格做好身份辨识,确保献血者身份及关系识别。不能确保献血者身份识别的地区、血站和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互助献血。对互助献血率较高地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督促各地逐步降低互助献血比例,互助献血不得作为日常献血的模式。
(四)保障血液质量安全。各地要指导血站继续完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强化核酸检测质量控制工作,做好工作评估和人才队伍建设,确保血液检测质量。探索建立区域间不适宜献血人群屏蔽制度,加强献血高危人群管理,从源头上保障血液质量安全。
(五)推进临床合理用血工作。各地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基于单病种质量管理的临床用血考核、评价制度,并作为医疗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不断健全临床用血监督、管理和通报制度,充分发挥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作用,指导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制定应急状态临床用血方案。开展临床合理用血培训,推广合理用血新理念,规范用血标准,严格用血指征。积极推广减少术中出血的成熟技术,节约血液资源。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3.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4.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医院合理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医院成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输血科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会议。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有关临床用血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
2.制定医院临床用血的规范和制度,逐步实现输血全过程质量管理;
3.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培训和教育,指导临床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健康;
4.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协调处理医院临床用血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医院设立输血科,在医院分管领导及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临床用血管理的具体业务。其主要职责:
1.血液收发和交叉配血职能;
2.医院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
3.配合职能部门对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保障临床用血规范;
5.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三、医院临床用血由市中心血站供给,不得私自组织血源、采集血液及单采血浆。用血科室应积极开展自体输血工作,经治医师应动员具备实施自体输血适应症的患者施行自体输血,或动员亲友互助献血。
四、医院加强临床医师输血知识的教育培训,促进医院规范、合理、节约用血,杜绝血液浪费和滥用,依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杜绝输“安慰血”、“营养血”;医院应积极推行成分输血,成分输血率应当达到卫生部规定的标准。
五、临床医师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做到规范用血、合理用血,节约用血和安全输血;输血申请由经治医师填写《输血申请单》,按要求逐项填写完整,标明输血适应症,上级医师核准签字,交输血科配、备血;具体详见《临床输血申请及会诊与审核制度》。
六、临床用血前,经治医师应根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要求对患者进行输血相关传染性指标检测,对符合输血指征的患者,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对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经治医师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七、患者接受输血治疗时应根据献血办的规定缴纳临床用血互助金。
八、医院制定输血科发展规划,加强对输血科内部质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输血科各项规章制度和检测项目标准操作程序,并确保制度及操作规程的落实。
九、医院建立血液冷链管理制度,实施血液贮存、运输管理程序,保证血液温度从采供血机构发出至医疗机构整个运输过程处于全程监控中,并逐步建立和完善血液冷链设备的温度监控系统。
十、临床用血由医护人员或经严格培训的专门人员,携带专用血液运输箱领取;取血时,应认真核对受血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供血者血型、血液有效期、血液的外观以及配血试验结果等各项内容,核对准确无误后,双方共同签字方可发血;发血时,各种不同血液制品应分别放置。
十一、取回的血液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临床科室医护人员给患者输血前,
应严格执行核对手续,由两名医护人员床边核对无误签字后,方可进行输血;输血护理记录应包括每袋血液输注开始、结束的时间、输血15分钟及输注过程中有无输血反应等情况;如出现输血反应等情况,应详细记录病程记录,由临床主管医生向输血科说明情况,并与血站一并查明原因,医护人员应逐项填写《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保存,输血科每月统计上报医务部。
十二、临床输血完毕后,应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及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在2-6℃冰箱内至少保存24小时。
十三、医院建立临床急救用血制度,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统一调度,确保临床的急救用血。
1.急救用血,按医院规定的绿色通道执行,事后按规定补办各项用血手续;
2.输血科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确保血液供应,要有24小时为临床提供血液的应急能力;
3.与供血机构保持动态联系,掌握血液的储备情况,以便统一调度;
4.在紧急情况下,重点保证临床急救用血,严格控制平时诊疗、择期手术的临床用血;
5.积极开展和应用临床输血新技术与自体输血,保障急救用血。
十四、医院建立急诊科输血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操作流程。对急诊科输血患者,医院必须为患者建立急诊科输血留观病历,并由医院病案档案室保存。
十五、医院建立临床用血管理考核制度,定期由医务部负责组织对临床科室用血情况的考核,并纳入病历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医生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对没有遵照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或在临床输血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过失,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医院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医院做好输血医学文书的存档保管工作,输血科对输血申请单、输血反应回报单以及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资料需保存十年;其他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资料随病历保存。
十七、当鉴定血型及交叉配血时出现差错应及时报告科主任,并进行登记,由科主任会同医务部迅速查明原因,按医院相关差错事故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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