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版两票制「变脸」后落地

来源: 医药报/xbyy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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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Dana


近日,四川省两票制文件正式出台,与之前流传的意见稿以及国家版政策相比,川版征求意见稿重点如下:

 

1.两票制的界定与国家版一致。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之前流传的意见稿中,“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视同为生产企业”,没有在正式文件中出现。

 

2.可不视一票与之前一致,但强调要“合理确定加价水平”。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

 

3.可再加一票地区范围明确名单减少。

 

民族贫困边远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和其他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允许再开一票,与此前流传的“豁免101个县”相比,此次范围收紧到42个县。但此42县是民族贫困边远地区,未包括其他地区基层医疗机构,估计后面还会有明确的清单出台。

 

4.药品购销票据管理,“生产企业到终端的全流程销售发票”要求不变,同时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5.药品采购配送细节更明确,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机构对于招标采购的药品,要验明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企业要在标书中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否则投标无效;实行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药品的,也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

 

6.监督管理分工中,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增加“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具体职能,回款问题是两票制顺利运行的重要基础,各省已经陆续“觉醒”并下决心整顿,回款老大难问题,不是四川的问题,整顿力度的加强,未来也不会限于四川。

 

7.通知自发布之日(4月6日)起执行,过渡期5个月。


以下是方案原文:


关于在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 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委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二、实施范围 


结合四川实际,在确保全省药品供应保障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分步实施。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除民族贫困边远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和其他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外全面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实行“两票制”;


原则上药品流通企业为民族贫困边远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和其他地区基层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允许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各市(州)结合自身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可将本方案允许多开一次发票的公立医疗机构改为实行“两票制”。 

三、实施规定 


(一)药品购销票据管理。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


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


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药品流通企业将药品销售至医疗机构的,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生产企业到终端的全流程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流通企业的公章),全流程销售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等信息应能相互印证。


属于按照本方案视为生产企业的,需向医疗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承诺其配送的药品符合“两票制”相关规定,以留档备查。流通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相互之间不得发生购销行为。 


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两张发票的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二)药品采购配送管理。 


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必备条件。对于招标采购的药品,要验明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企业要在标书中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否则投标无效;实行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药品的,也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 


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要求投标企业、流通企业在投标书或采购合同中明确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


在确定药品配送关系时,必须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流通企业签订配送协议,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及时安全配送。 


各地要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到当地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第三方医药物流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省域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鼓励并支持开展县、乡、村一体化配送。 


(三)违规行为处理。 


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取消涉及药品的投标、中标、挂网资格和流通企业的配送资格,并纳入药品不良记录管理。 


对公立医疗机构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由辖区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将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和履行采购、配送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等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日常运行监管,将执行“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机构。 


各级税务部门负责税务发票管理,按照“两票制”的规定,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发票使用情况及偷税漏税行为进行稽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同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给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机构。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监管,加大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力度,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落实“两票制”。 


各级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药品企业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统筹地区的医保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与医疗机构及时、足额结算医疗费用,及时解决医疗机构按时回款的资金需求。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医药工业行业管理工作,建立与“两票制”相适应的省级医药储备制度,配合相关部门督促药品生产企业落实“两票制”。 

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机构负责对违反“两票制”规定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取消中标结果、挂网结果和配送资格等不同处理,并纳入药品不良记录管理;按照“两票制”的相关要求,及时完善省药械采购平台功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税务监管平台、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充分宣传“两票制”改革的政策方向、意义和措施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多方理解支持,为深化医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考核管理。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各地各部门“两票制”推进工作的考核,实行台账制管理,积极推动“两票制”政策落地生效。 


本实施方案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给予5个月的过渡时间,允许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在过渡时间内消化库存、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链体系。


附件  有关说明

 

一、集团型企业


集团型企业指以工商登记的集团型企业为准。


二、公立医疗机构


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各类专科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等。


三、基层医疗机构。


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含村卫生室。


四、民族贫困边远地区公立医疗机构


指由国家确定的民族地区范围内的贫困地区(不包括州府所在地)的县、乡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具体县域名单包括:


阿坝州(12个):汶川县、理县、茂县、九寨沟县、松潘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


甘孜州(17个):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


凉山州(11个):木里县、盐源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越西县、甘洛县、美姑县、雷波县;


绵阳市(1个):北川县;

乐山市(1个):马边县。


以上共计42个县。


五、其他地区基层医疗机构


除民族及贫困边远地区(上述42个县)外的县(市、区)辖区内的基层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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