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近期,浙江省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了《浙江省贯彻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三十条,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问责保障和附则六章。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的“利剑”指向哪?“板子”怎么打?此次省委出台的《实施办法》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落地生根。
问责对象,瞄准“关键少数”
条例中指出,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6种问责情形
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
党的领导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传达学习、不研究部署、不推动落实,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导致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的;
(二)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八八战略”、“两山”“两鸟”理论,推进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等工作中,党组织班子不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导致中央、省委重要决策部署推进落实不到位的;
(三)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向上级请示报告,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者弄虚作假,导致事态恶化的。
党的建设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建设意识淡薄,对管党治党责任认识不到位、要求不明确、落实不严格,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导致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或者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主要负责人独断专行、班子成员各自为政,或者以党委(党组)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党内组织生活不健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三会一课”、谈心谈话等制度落实不到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对所属党员疏于监督管理,对不合格党员不认定不处置,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不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省“28条办法”“六个严禁”等规定,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参与“酒局”“牌局”,违反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奖金等,各种隐性、变异的“四风”问题屡禁不止,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超职数配备干部、干部档案造假等问题突出,管辖范围内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带病提拔”等用人不正之风严重的。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不按要求报告履责情况、不主动接受或者规避纪委(纪检组)监督,对上级巡视巡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等发现的问题,或者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整改,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发生多名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不力,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到位,主责主业不突出,对管辖范围内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监督检查不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督促整改、不问责的;
(三)党委(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到位,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责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上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不过问、不提醒,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不及时向其提出,或者不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
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对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或者管辖范围内党员大搞封建迷信、信仰问题突出,或者对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组织纪律松弛,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非组织活动、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侵犯党员权利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利益冲突、利益输送问题突出,或者以权谋私、权权交易、权钱交易,违反有关规定赠送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持有使用会员卡或者出入私人会所、从事营利性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漠视或者侵害群众利益、破坏党群干群关系等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不力,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对省委部署的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信访等工作任务不落实、目标未完成的,或者管辖范围内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巡视巡察、司法、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突出,失密泄密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问题突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问题严重的。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上级党委及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不研究部署、不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班子主要负责人对重要工作不部署、对重大问题不过问、对重点环节不协调、对重要案件不督办的;
(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落实不到位,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一般性违纪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函询诫勉,对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措施执行不到位,管辖范围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
(三)惩治腐败不力,存在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查处力度不大,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不力,整治和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坚决,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征地拆迁、工程建设、惠农政策落实中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反复发生、得不到有效治理,管辖范围内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7种问责方式
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条例还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
问责时限,实行“终身问责”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决定作出后如何执行等细则,特别是要求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书面检讨的同时,还要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可以保证问责达到最终效果。
此外,条例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