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国家发改委官网挂出《深圳市卫计委承诺纠正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通告。通告称,根据企业和行业协会反映,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广东省发改委,对深圳市卫计委在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过程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明确深圳市卫计委存在三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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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发改委反垄断大棒挥向卫计委事件引起网友纷纷讨论,以下截取部分网友留言:
➥ 国家早应该管一管了,卫计委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最近几年搞的集中采购,集中配送等都涉嫌垄断行为,行政干预严重,严重破坏了市场化经济,倒退为计划经济。扛着医改的大旗做违法的事情,并没有达到医改的预期效果,反而被少数寡头所利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 我们单位的耗材被托管后、给工作带来很大麻烦,本来已经招标正常使用的耗材需转道走托管方了、托管方再收供货商的费。供货商、托管方互相扯皮、等等:造成断货、供货不及时、更换产地等等,影响耗材正常使用、也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
➥ 托管其实就是垄断!这个毫无疑问!!!有关部门利用手中的权利行政干扰市场就是不作为,并存嫌疑……
➥ 在他国,集中招标采购是反腐利器,可到了我国,它反而成了行贿收贿的增热器。前阵子,央视频道报道的克林霉素,在安徽省的亳州医药市场,同规格、同产地、同用途,中招后进了医院,用到病人身上的价格,每一支比市场上的零售价格要高出四十元左右。试问:这样的招标,何以反贿?又怎能反贿?如此这样的招标,公信力何在?又怎能服众?说实话,看病难、看病贵的现实问题,要解决起来,依然障碍重重,医药购售领域内的腐败盖子,还远远未被揭开。
2015年4至5月,安徽省蚌埠市卫计委发布了三次关于药品采购的公告。在其发布的公告中,不仅规定了30种药品的品种、规格和剂型,还直接确定了生产企业,排除和限制了同种药品不同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利于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价格。沉寂3个多月后,8家药企遭蚌埠94家医院封杀一事又有了后续。
国家发改委称调查显示,蚌埠市卫计委4月10日发布的《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单品种带量采购询价公告》中,不仅规定了30种药品的品种、规格和剂型,还直接确定了生产企业,排除和限制了同种药品不同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利于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价格。
蚌埠市卫计委第一次发布公告是在4月10日,公告明确只有“在本次单品种带量采购范围内的生产企业”才有资格投标,并且要求“单品种让利幅度不得低于25%”。
中标配送企业承诺将药品销售总额20%作为“药品供应链增值服务费”,由政府统筹安排,用于补偿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同日公布的招标公告明确要求“市外投标企业2014年销售额不低于20亿元,本市企业2014年销售额不低于4000万元”。
据发改委调查,招标中,外地和本地经营者数量明显存在巨大差别,然而成交结果显示,中标的企业数量中,本地和外地的均为5家,发改委认为这一结果“保护本地相关经营者的意图明显”。
2015年11月04日,四川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药品集中采购中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四川省卫计委在组织实施本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实施地方保护行为,损害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具体包括:2013年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对医疗机构采购本省药品比例进行考核,对未达到比例要求的采取一定惩罚措施;在2014年药品挂网采购中,禁止全国均未挂网/中标的外地药品挂网,而相同条件下的本地药品可以参与挂网,限制此类外地药品进入本省市场;在2015年8月公布的《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通过经济技术标评审中给本地企业额外加分、本地企业可以不占指标单独入围商务标评审等方式,重点支持本地药品生产企业参加双信封招标。
2015年11月04日,浙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药品集中采购中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浙江省卫计委在2014年度两批药品集中采购中,涉嫌指定交易和实施地方保护,排除和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具体包括:在《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实施方案》和《2014年浙江省普通大输液集中采购方案》的经济技术标评审项目中,专门针对本地企业设定“浙江省应急储备定点品种”、“省级政府技术创新综合试点企业”等加分项目,外地企业无法获得此类加分,一定程度限制了外省企业同本省企业的公平竞争。
2016年12月14日,安徽省宿州市卫计委挂网挂出《关于废止的通知》。
直到2017年1月12日,安徽省物价局下发《安徽省物价局反垄断调查结论书(皖价结论〔2016〕1号)》,看过文件之后才「真相大白」:原来宿州市在2015年带量采购中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被省物价局调查。
安徽省物价局认定宿州市卫计委委(原宿州市卫生局)2015年3月15日制定并实施的《宿州市2015年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方案》(宿卫﹝2015﹞36号)中“参与本次集中采购投标的主体(即投标企业)为原中标的生产企业或得到其授权的具有宿州市该药品经销权的代理商”的内容,排斥了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限制了市场竞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结语:
发改委进行反垄断调查,不仅仅针对企业,如美敦力涉嫌价格纵向垄断被罚1.18亿元,以及对多起原料药控销的横向垄断案件;同时也对发生在药品招标采购领域的涉嫌违法进行调查纠正。
依法行政,非常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