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计委文件
甘卫通字{2017}
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结果的通告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甘肃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组织专家对第二批2家公共场所检验、检测、卫生学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了现场技术考核。现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第二批甘肃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结果汇总表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10 日
附件 第二批甘肃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结果汇总表
序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机构类别
服务种类
批准事项
考核结果
1
甘肃利康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郭锋
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8号A座11层1101-1103
甲类
检验、检测与评价类
1、室内环境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合格
2、顾客用品用具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3、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4、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2
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来耀明
兰州市西固区化工街2号
甲类
检验、检测与评价类
1、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合格
来源: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的实际需要,省卫生计生委鼓励和支持社会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场所检验的技术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技术服务体系。
凡在我省开展公共场所检测、清洗、消毒、卫生学评价等业务的各级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并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资质认证和公示,按照相关卫生标准、规范的技术要求开展工作。
甘肃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全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规范、严谨、有序发展,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落实;凡在我省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卫生检验和检测、清洗消毒、病媒生物防控等业务的各级、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需要,鼓励和支持社会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公共场所的技术服务工作,逐步完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的体系建设。
第四条 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场所评价、检验、检测、清洗、防控等业务,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评价、检验、检测等报告,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考核管理,被考核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类别分为甲类和乙类。甲、乙类机构每三年组织考核一次。
甲类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准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乙类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准予在地区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列甲类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技术服务机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技术服务机构;有能力在全省开展公共场所检验、检测、卫生学评价技术服务机构。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列乙级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考核:有能力在全市开展公共场所检验、检测、卫生学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防控技术服务机构、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技术服务机构。
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设立甘肃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管理和指导工作。
乙级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工作机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第七条 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
(三)具备与技术服务种类、内容、要求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
(四)能独立承担服务区域内的技术服务工作,有合规的技术服务流程;
(五)具有严格规范的质量控制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六)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相关专业任职资格,有从事公共场所相关技术服务的工作经历;
(二)服务机构管理、检验和质量控制等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以及机构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有满足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配置;
(三)服务机构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
(四)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种类分为四类:
(一)预防性卫生审查类;
(二)检验、检测与评价类;
(三)清洗消毒类;
(四)病媒防控类。
第十条 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限定的技术服务种类开展工作,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卫生技术要求向受委托的相对单位(人)提供技术服务,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受委托单位出具正式的技术报告(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省(市)级公共卫生领域的卫生监督、检测评价、卫生检验等专业人员组成省(市)级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专家库,省(市)考核办公室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三人以上组成专家组,对本级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考核与评审,被抽选的专家不得与被考核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对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考核与评审时,公共场所技术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服务种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材料、图片等资料,专家组应赴现场对被考核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投资额度、服务种类、技术服务能力、质量控制体系、安全保障体系等内容进行全面考核,经讨论、签字认可,做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不合格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三条 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与评审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将考核通过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准予其在指定范围和区域内开展相应公共场所技术服务工作,技术服务实行有偿服务,鼓励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对考核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进行整改,未经省(市)考核办公室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报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由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拟增加技术服务项目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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