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川财办[2016]38号)要求,结合《四川省脱贫攻坚医疗卫生保障实施方案》(川脱贫办发[2016]61号)精神,为切实帮助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看病就医方面的特殊困难,为规范救助基金的设置和管理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财政安排垫底资金100万元,其中:省财政补助50万元,县财政配套50万元。其余部分通过接受企业、个体工商户、爱心人士及社会捐赠进行筹集。设立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专户,专户设在县卫生计生局,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救助范围
县级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帮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解决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帮扶政策基础上,仍然存在的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包括:未纳入报销的门诊费用以及转院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合规费用;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制度后,县内医疗机构在医保局报销后还存在的垫支部分。
三、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根据贫困户家庭实际困难状况和基金支付能力酌情确定,门诊救助费用控制在每人每年500元,住院救助费用控制在500元-5000元之间,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上限标准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救助程序
(一)未纳入报销的门诊费用以及转院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合规费用。
1.本人申请,并附医疗费用清单、医保报销清单复印件。
2.村委会初审,并签字盖章。
3.乡镇人民政府、卫生院复审,并签字盖章。
4.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公示3天。
5.公示期间无举报投诉情况,将所有材料交县卫生计生局审定后拨付资金。
(二)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制度后,县内医疗机构在医保局报销后还存在的垫支部分。
1.医疗机构申请,并附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及医保报销清单。
2.县卫生计生局审核,并签字盖章。
3.在县卫计局和医疗机构公示3天。
4.公示期间无举报投诉情况,县卫生计生局拨付资金。
(三)报销金额大于5000元的部分。
1.县卫生计生局初审,并签注意见。
2.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卫计局拨付资金。
五、基金发放
县卫生计生局财务室直接通过受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银行卡发放,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农业银行卡复印件及领条,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
六、监管措施
卫生救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接受县纪委监察局和审计局的监督。对挤占、挪用、侵占、贪污救助基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川财办[2016]38号)要求,结合《四川省脱贫攻坚医疗卫生保障实施方案》(川脱贫办发[2016]61号)精神,为切实帮助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看病就医方面的特殊困难,为规范救助基金的设置和管理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财政安排垫底资金100万元,其中:省财政补助50万元,县财政配套50万元。其余部分通过接受企业、个体工商户、爱心人士及社会捐赠进行筹集。设立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专户,专户设在县卫生计生局,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救助范围
县级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帮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解决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帮扶政策基础上,仍然存在的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包括:未纳入报销的门诊费用以及转院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合规费用;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制度后,县内医疗机构在医保局报销后还存在的垫支部分。
三、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根据贫困户家庭实际困难状况和基金支付能力酌情确定,门诊救助费用控制在每人每年500元,住院救助费用控制在500元-5000元之间,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上限标准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救助程序
(一)未纳入报销的门诊费用以及转院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合规费用。
1.本人申请,并附医疗费用清单、医保报销清单复印件。
2.村委会初审,并签字盖章。
3.乡镇人民政府、卫生院复审,并签字盖章。
4.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公示3天。
5.公示期间无举报投诉情况,将所有材料交县卫生计生局审定后拨付资金。
(二)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制度后,县内医疗机构在医保局报销后还存在的垫支部分。
1.医疗机构申请,并附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及医保报销清单。
2.县卫生计生局审核,并签字盖章。
3.在县卫计局和医疗机构公示3天。
4.公示期间无举报投诉情况,县卫生计生局拨付资金。
(三)报销金额大于5000元的部分。
1.县卫生计生局初审,并签注意见。
2.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卫计局拨付资金。
五、基金发放
县卫生计生局财务室直接通过受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银行卡发放,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农业银行卡复印件及领条,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
六、监管措施
卫生救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接受县纪委监察局和审计局的监督。对挤占、挪用、侵占、贪污救助基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