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
开展区域民族医诊疗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7]5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局
根据中医专科专病防治体系建设总体规划,为完善民族医专科专病防治网络,充分发挥民族医药在民族自治区域中的诊疗服务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我局拟在全国遴选一批区域民族医诊疗中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已纳入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体系的民族医,即:藏医、蒙医、维医、傣医、朝医、壮医、哈萨克医。以民族医医院为单位进行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基本条件
申报区域民族医诊疗中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报区域藏医、蒙医、维医诊疗中心的单位应为三级民族医医院,其他申报单位要求放宽至地市级及以上民族医医院。
2.申报单位具有在本民族医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特色优势明显的重点专科,原则上应具有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民族医专科)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民族医重点专科。
3.申报单位民族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综合服务能力较强,在民族自治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处于本民族医领域领先地位。
4.申报单位按要求报送中医病案首页监测数据和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监测数据。
5.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未发生重大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案(事)件。
6.自愿原则。能够承担区域民族医诊疗中心建设任务。
(二)名额分配
各有关省、自治区严格按照名额分配(见附件1)申报区域民族医诊疗中心,申报数量不得多于名额分配额度。
(三)申报程序
1. 符合条件的民族医医院向各省(区)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区域民族医诊疗中心申请,根据要求填报《区域民族医诊疗中心申报书》(见附件2)。
2. 各省(区)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区)民族医专科专病防治网络总体规划布局,按照名额要求确定区域民族医诊疗中心推荐单位,于2017年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我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司)报送推荐函,同时将《区域民族医诊疗中心申报书》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送至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
三、审核确定
申报材料报送截止后,我局将组织对各地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确定区域民族医诊疗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区域民族医诊疗中心的遴选推荐工作,对本省(区)推荐单位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各医院要实事求是地做好申报工作,对于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所在单位区域民族医诊疗中心和“十三五”期间所有重点专科项目申报资格。
(二)各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在申报前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示拟推荐的医院名称。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三)申报数量多于名额分配额度的,视为无效;逾期未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区域民族医诊疗中心申报资格。
联系人:崔 涛 王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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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10—59957694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邮编:100027
电子邮箱:yzszxmz@126.com
附件:
1. 区域民族医诊疗中心申报名额分配表
2. 区域民族医诊疗中心申报书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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