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S-2016-22007
冀卫规﹝2017﹞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为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经对卫生计生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对原省卫生厅和原省人口计生委2012年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和裁量基准进行整合并进一步修订,形成《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裁量权管理规定》和《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委法制处。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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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天宇 孟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