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术后感染三次住院仍丢性命 阜外医院被判赔162万元

来源: 麦积卫生计生监督/mjwsjsjd

 

  30多岁的潘先生因被查出主动脉根部瘤在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进行手术,术后发生感染。在阜外医院三次住院治疗后因重度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潘先生的父母和妻女将阜外医院起诉索赔。在诉讼中,司法鉴定机构确认阜外医院在告知、检查、注意义务、诊断等方面存在过错与不足。西城法院日前判决阜外医院赔偿家属162万余元。家属欠付的148万余元医疗费,70%也由医院自行承担,家属向医院支付医疗费44万余元。

  潘先生有先天性心脏病,二十几年前在阜外医院做过室间隔缺损修补术。之后一直没有不适。几年前,潘先生觉得心慌胸闷,又到阜外医院住院,被诊断为主动脉根部瘤,主动脉瓣重度关闭不全等,随后进行了人造血管替代手术。手术后,潘先生开始发烧。

  潘先生的家人在起诉书中称,医院在潘先生术后发热初期就进行了血培养试验,发现其血中检查出“铜绿假单胞菌”,但医院却没有告知患者血液感染,更没有作出紧急的治疗,反而要求患者立即出院。回家之后,潘先生一直发烧,不得不又去阜外医院急诊,急诊治疗7天后,再次给潘先生办了出院。潘先生的发热越来越重,20天后,他从河南老家再次来阜外医院,治疗了半年,最终因重度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三次住院最终还是丢了性命,潘先生的家属认为,阜外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潘先生死亡。而院方不承认存在诊疗过错,同时反诉潘先生的家属,要求其支付148万余元的医疗费。

  为了探究院方的责任,潘先生的家属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阜外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与患者的死亡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逐项明确了院方的缺陷和不足。比如,在患者第一次住院时,医院在患者发热后进行了血培养试验,其中一次结果为铜绿假单胞菌阳性,但医方在获得该结果后,没有更改医嘱,仍安排患者出院,对铜绿假单胞菌感染无诊断。血培养阳性结果对临床针对和治疗有重要意义,但医方对此重视不够。

  阜外医院解释称,对于三次试验中仅有一次阳性结果,认为是污染导致。但鉴定所认为,即便是污染,也应通过复查来确证,因此医方未履行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存在缺陷。

  尽管在后两次住院期间,医方按照铜绿假单胞菌感染进行了治疗,但医方并没有给予确诊诊断,不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制度的规定,存在缺陷。患者住院数月,感染灶未能确定。但其实在会诊中,专家已经提示进行一项特殊检查,但医方没有马上实施,拖了2个多月,对患者的诊断和治疗不利,存在不足。此外,还有病历书写不符合规范等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患者死亡原因属于在治疗原有疾病时并发移植物细菌感染,感染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患者所感染的铜绿假单胞菌是院内感染最严重的条件致病菌之一,术后移植物感染该细菌后治疗存在难度。根据手术复杂性、患者原身体状况、阜外医院存在的告知、检查、注意义务、诊断等方面的过错与不足等因素,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鉴于阜外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存在诸多过错,患者家属不同意支付其欠付的医疗费有一定合理性,欠付医疗费由阜外医院承担70%。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记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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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监测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二)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三)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四)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五)灭菌:杀灭或者消除传播媒介上的一切微生物,包括致病微生物和非致病微生物,也包括细菌芽胞和真菌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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