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映和硕县乌什塔拉乡派出所民警处警不公等问题~

来源: 广运神州医药/k0996el


收信人:州长

主题:和硕县乌什塔拉乡派出所民警无视党纪国法,与地老板合

来 信 正 文:

    来信内容略

来 信 答 复:

州长回复于2016年10月31日

来信人:

    您好!关于您反映和硕县乌什塔拉乡派出所民警处警不公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16年09月14日14时许,乌什塔拉乡沙井子村村民王明报警称;其玉米地里的玉米被一男一女两位60岁左右的老年人偷了。乌什塔拉派出所接报后,立即指令就近的沙井子警务室民警出警处置。沙井子警务室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发现报警人王明将嫌疑人堵住,在等待出警民警。乌什塔拉派出所沙井子警务室民警张丽鹏、事业岗摆雁龙和马建忠到达现场,了解完情况后将二位嫌疑人带回乌什塔拉派出所移交治安组接受调查。办案民警拜合提亚尔带领治安组辅警按照规定对嫌疑人人身安全检查后,将嫌疑人王某夫妇带入侯问室等候询问后,在询问室制作受害人笔录,受害人在笔录中称其种的是种子玉米,每公斤二十元,并与厂家签订合同,将合同给民警看,民警了解情况后,制作了嫌疑人王某夫妇询问笔录,并在受害人,嫌疑人见证下,对嫌疑人所盗窃的玉米称重(称重结果为100公斤),称重过程同步进行了录音录像。鉴于受害人在笔录中声称其玉米为种子玉米,每公斤20元,其损失已达到2000元,办案民警随即通知县局刑警队处理。刑警队民警到达后后,又将被盗的玉米过了一遍称以固定证据,随后将嫌疑人带出办案区指认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于当日20时30分嫌疑人王某夫妇离开乌什塔拉派出所回家等候处理。

    二、对于来信反映的几个问题的答复

    1、关于来信人称“被关闭小黑屋长达5小时,折腾9小时,不给饭吃、不给水喝,赔偿地主4000元”等问题。因受害人指认王某夫妇盗窃,乌什塔拉派出所民警依法对盗窃嫌疑人进行传唤,并在侯问室内安排侯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来信人所称“小黑屋”,实为严格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设置并经上级公安机关验收合格的被询问人员侯问的专门场所,并不存在“小黑屋”。乌什塔拉派出所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曾询问两名嫌疑人是否吃饭、喝水,两名嫌疑人因赌气拒绝吃饭喝水,并不存在故意刁难、不提供饮食问题。乌什塔拉派出所民警在带嫌疑人指认现场时,出于保护嫌疑人为目的,对嫌疑人戴手铐的行为符合《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之规定,是属于依法执行职务。乌什塔拉派出所民警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没有对嫌疑人提出赔偿4000元,只是将受害人王明妻子提出的赔偿诉求传达至嫌疑人。

    2. 关于被盗玉米是否为育种玉米问题。乌什塔拉派出所办案民警调查此案时,受害人王明妻子称其种植的是代号为T9的育种玉米,收购价格为每公斤20元,并出示了2016年3月签订的农作物生产收购合同复印件。我局乌什塔拉派出所民警在办案当中并未认定其种植的就是育种玉米,继而于9月28日对受害人王明调查排除此说法。来信人所称乌什塔拉派出所民警认定育种玉米系误解。来信人反映的种植育种玉米是否合法以及育种监管问题非公安机关管辖问题。

    3. 关于来信人反映乌什塔拉派出所民警在办案过程中索要礼品问题。王某夫妇涉嫌盗窃一案案发于9月14日,至 9月28日进行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并未超过办案期限。乌什塔拉派出所民警9月28日经向受害人王明询问,最终确定被盗物品价值,对案件进行处理,说明乌什塔拉派出所民警办案谨慎、重证据的表现。来信人所称派出所民警向来信人索要礼品问题查无实据,不属实。

    4. 关于罚款一千元,以及逼迫写下字据问题。乌什塔拉派出所民警调查过程中发现受害人的玉米是机器收购过一遍的玉米,地里有遗漏,受害人要二次回收,且因为两位老人年龄较大,在取得受害人谅解后,(9月28日,受害人王明来派出所说明不是育种玉米并要求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让嫌疑人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共计一千元,并非派出所对其罚款,对此办案民警当时已向来信人明确告知。乌什塔拉派出所民警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并未辱骂、威胁嫌疑人(有视频资料为证),写下保证书是因为本案报案人王明因有急事当日提前离开,且收款收据须由王明书写,因此办案民警让嫌疑人写下保证书,以约束其行为,便于处理时随叫随到。

    5. 关于罚款不开收据,违反相关规定问题。本案嫌疑人缴纳的一千元实为向受害人的赔偿款,9月28日受害人王明到派出所制作询问笔录时办案民警已将一千元赔偿款交给王明,王明当场写了收款收据。因此,并不存在民警罚款不开收据,以及违反财政工作纪律问题。

    三、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来信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今后和硕县分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将进一步细化各项制度,做好解释工作,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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