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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为医改工作的新热点,2017年以来受到了更加普遍的关注。对于签约服务本身的属性及其定义,尚没有统一的认识。本文从4个不同维度认识签约服务,并归纳出其定义,供参考。
一、签约服务的模式性
随着人类的疾病谱由急性传染性疾病转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为主,要求医学服务模式做出相应调整——由短期的门诊或住院服务转为长期的连续综合的健康管理服务,以便有效应对疾病谱的转变。签约服务正是一种以契约(协议)为基础,将家庭医生与居民“绑定”,来实现服务的连续性。其理想状况是实现生命全周期的连续性服务,这是与大医院“坐堂行医”的服务模式有本质区别的新型健康服务模式,也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与大医院“抗衡”的资本。
二、签约服务的制度性
2009年以来,我国医药卫生系统开展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其目的是促进居民方便就医,改革的方向是打破现有卫生资源的分配格局,实现优质资源下沉——即建立分级诊疗制度。这一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能否规范居民无序就医的现状实现居民基层首诊。目前,现实国情不允许强制基层首诊,顶层设计建立签约服务制度就成了实现柔性基层首诊的必然选择。签约服务制度建设事关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成败。
三、签约服务的目标性
与顶层设计的制度性紧密相关的,是基层操作的目标性。既是目标,总免不了会定指标,否则不好评判目标实现的程度。2017年签约服务的目标——签约服务扩大到85%以上的城市,签约服务覆盖率要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覆盖率要达到60%以上,即是一种明确的任务目标。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基层机构来说,签约服务并不是一项新的工作项目,而是将既有的工作项目重新整合打包,以新的方式向居民提供。需要注意的是,若正向激励不足,任务落实者很可能会本能地对任务目标,甚至是签约服务工作本身产生抵触情绪。
四、签约服务的责任性
签约服务以契约(协议)为基础,对签约双方而言,既是权利的保障,也是必须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依据。对居民而言,其责任是放弃部分自由就诊的“权利”而首先寻求家庭医生的医疗服务,居民的签约没有强制性,是完全的自由选择,加之医保政策和优惠的服务等吸引,这种“放弃”并不“为难”。相比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并非完全的自愿行为,一张协议将带来更多的工作压力——不仅要完成任务目标,还须切实为签约居民的健康负责任。笔者也热切的期望,在协议背后也能建立起支撑家庭医生自愿主动签约,并向居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外在动因。
最后,基于上述4点认识,提出签约服务的定义,供大家参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家庭医生(团队)与居民之间以契约(协议)为基础建立的健康管理模式,双方根据契约内容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以实现长期、连续、稳定的医患关系。现阶段,签约服务是实现基层首诊的基础性工作,以居民自愿签约为前提,服务内容可包括基本医疗、基本公卫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等三大类。
文/殷涛
作者微信号:gouweicao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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