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透!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始啦~这份知识+拿话费攻略送你

来源: 东川区卫生执法监督局/dcwsjd


2017年4月25日-5月1日

是第15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今年的宣传主题

“健康中国 职业健康先行”



注意这里说的职业病

可不是我们常说的因工作培养出来的

“强迫症”、“洁癖”等习惯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职业病

卫监蜀黍近期将推出职业病防治知识科普

还将会有职业健康知识答题送话费活动哦

赶紧先来学习知识“备战”吧

今天的内容里暗藏有答题活动的正确答案)


我们先来讲讲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并非所有在职业活动引起的疾病都是职业病,只有纳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疾病才能被诊断为职业病。



什么样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职业病?


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如“天那水”,“胶水”“清洗剂”等有机溶剂类毒物,铅、锰等金属毒物)、粉尘(矽尘、电焊烟尘等)、物理(如噪声、高频、微波、紫外线、X射线等)、生物(如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因素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所以,劳动者在上岗前应该注意这些!


所有劳务工在新进工厂时应该与聘用工厂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劳动合同应注明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作为劳动者,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教育培训权

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健康服务权

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知情权

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

卫生防护权

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批评、检举、控告权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拒绝违章作业权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参与决策权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工伤社会保险权

赔偿权

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特殊保障权

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劳动者发现自己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受到侵害,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不得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劳动者也应尽以下义务


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职业病防治中用人单位应尽什么义务?


健康保障义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保险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报告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职业健康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检测、评测结果;

卫生防护义务

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减少职业病危害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提示义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危害检测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遵守国家制度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培训教育义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健康监护义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管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键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建档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资料提供义务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及时救助义务

用人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落实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待遇义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关爱自己 远离职业病”

你get到这些知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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