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整形美容产品类假药案件频发亟待重视

来源: 巅峰医药炒作/dianfeng_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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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微整形”倍受爱美人士的青睐,肉毒素、玻尿酸、美白针等常用美容药品市场需求很大,利润空间巨大,但火爆的市场需求下也暗生隐患。

  《法制日报》记者从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获悉,2015年以来,无锡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销售注射用肉毒素、玻尿酸、美白针等微整形美容产品类假药案件,从2014年的3起激增至27起,其中仅滨湖检察院即办理5件8人。据滨湖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于文静介绍,当前微整形行业存在主体无资质、药品无批号、价格无监管等现象,极为混乱。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和设置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均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医疗美容活动。”于文静说,事实上,我国销售微整形产品的机构,多是不具备资质的美容院和黑诊所,居民住宅、出租屋、宾馆等都可以成为微整形手术的场所,而在这些美容机构里提供注射服务的工作人员,绝大部分没有经历过专业培训,属于无医疗资质的人员。

  于文静指出,注射所使用的肉毒素、玻尿酸、美白针等美容药品,进货渠道不规范,没有统一的定价标准、没有正规外包装、没有中文字样和国家药监部门的批准文号,属假药范畴,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危害。

  “信息时代,此类案件的多发还得益于微信平台等网络商圈。”于文静说,该类案件和互联网联系紧密,销售假药的上下线之间通过微信、陌陌等通讯软件完成要约与承诺、通过支付宝等支付方式付款、通过快递交货即可完成假药的交易。犯罪分子不仅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在实体店完成销售,还通过微信、QQ等互联网交友软件寻找潜在的消费者。

  滨湖检察院办理的5起案件,无一例外地与“微信”密切相关,犯罪分子通过微信发布微整形药品信息,进行广告宣传,广大消费者轻信而上当受骗。如陈某某销售假药一案中,陈某某通过微信找到假药货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销售信息,随即有人通过微信向其购买假药,在通过支付宝完成支付后,陈某某在实体店对被害人进行药物注射,被害人后又介绍他人直接在实体店内向陈某某购买假药。

  滨湖区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胡颖分析认为,此类案件频发主要有四方面原因。首先是市场需求量大,迎合了女性消费者的心理。除小部分女性因身体缺陷,必须通过微整形改变容貌外,绝大多数女性都是因为过度夸大了外貌在工作、生活中的作用,存在盲目“走捷径”、跟风、投机取巧等不健康心理而选择微整形,犯罪分子恰好抓住了女性消费者的心理,大肆吹捧大笔赚钱。如该院办理的5起案件中,受害人全部为女性,年龄分布在20岁-50岁左右,最小的只有19岁。

  “利润诱惑力大,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这是重要原因。”胡颖说,犯罪分子的销售成本低,微整形产品大多是走私进入国内,然后通过黑诊所等方式予以销售,犯罪分子不需要支付关税、店面租赁等高额费用。消费者的购买成本也低,消费者通过淘宝、朋友圈即可购买到便宜的微整形产品,不必忍受正规合法的医疗机构高昂的微整形产品价格和对数量的限制。

  如滨湖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鲁某某销售假药案,同一款注射用肉毒毒素,鲁某某卖给不同的消费者分别为2000元/只、800元/只、3000元/只,而进价仅为150元/只,利润率高达1900%。

  胡颖认为,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市场监管不严,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卫生监管部门在微整形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准入门槛方面把关不严,对于上述人员资格年审、深造培训等方面没有具体规定,在微整形手术方面没有制定具体可行的操作指南等,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互联网监管部门、广告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足,对网络营销、广告过度宣传等置之不理,对案件的发生有潜在的催化作用。

  “媒体虚假宣传,过分夸大微整形的效果,也是原因之一。”胡颖说,消费者受产品广告、综艺节目及娱乐明星影响较大,微整形又称为“午休美容”,广告中无一不标榜“不动刀、见效快、无明显疤痕、非永久性”等宣传词语,导致普通消费者对该类产品的误读,认为微整形基本不存在风险,且短时间内即能达到美容的效果,信息的不对称使女性选择微整形。

  滨湖检察院副检察长丁宏伟建议,遏制此类案件的高发势头,首先应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卫生监管部门、通信部门和互联网监管部门应齐抓共管,对违法违规的内容及时叫停,对违规经营者严惩重罚;其次应完善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将重点放在该类药品的流通、使用和售后环节,对网络宣传广告、明星代言、“微商”营销等进行必要的规制;还要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媒体披露、司法机关送法进社区、进高校等形式,宣传微整形美容产品类假药典型案例,引导大众合理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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