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服务大讲堂】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我委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进行了修订,修改完善了有关内容,精简了部分工作指标,经商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形成《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参照执行。
各地要及时对《规范》进行培训,组建培训师资队伍,加强培训管理,改进培训方式,注重培训效果考核,做到基层人员应培尽培,服务内容应会尽会,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合格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附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2月28日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第三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 年 2 月
前言
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公共卫生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自2009年启动以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到了普遍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2011-2016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从25元提高至45元,先后增加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基础上,组织专家对规范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包括12项内容,即: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包括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在各服务规范中,分别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内容、流程、要求、工作指标及服务记录表等作出了规定。《规范》中针对个体的相关服务记录表应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统一管理,工作指标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规范》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免费、自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参考依据,也可作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计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相关业务指导。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基本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不断调整,国家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规范》进行修订。
各地在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过程中,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服务模式,积极采取签约服务的方式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目录
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二、健康教育服务规范
三、预防接种服务规范
四、0~6 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五、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六、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七、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八、2 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十、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十一、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十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
十三、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二、服务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发现或怀疑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
(二)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三)学校卫生服务
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四)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协助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报告。
(五)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 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机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巡查,协助对辖区内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活动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报告。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一)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协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采用在乡镇、社区设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的指导、培训并参与考核评估。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
五、工作指标
(一)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发现的事件或线索次数×100%。
注:报告事件或线索包括食源性疾病、 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计划生育。
(二)协助开展的食源性疾病、 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计划生育实地巡查次数。
六、附件
1.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2.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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