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药店经理人 作者:夕语
消费者“知假买假”索要赔偿,药店该怎么办呢?
之前,药店经理人(ID:yaod366)有爆料“职业打假人去药店‘找事儿’,被打了”。如今,又有找事者,知假买假向药店索要高额赔偿。
▍案件回顾
近日,据《三秦都市报》报道,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张家堡法庭受理了一起因购买性保健品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案件发生在2017年2月底,原告消费者到被告、西安某医药连锁公司购买了两盒性保健品。整个购买的全过程,原告均隐蔽地进行了录像。购买后,原告并未服用该药品,也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而是直接向食药监部门进行实名举报。
食药监工作人员建议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原告遂到未央区法院起诉。4月19日,办案法官先分别向案件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被告方的药店也向主审法官承认其销售的上述药品是由于其管理不严,店员私自购进的假冒伪劣产品,但药店也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经过办案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辨法析理,耐心做思想工作,日前,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借打假之名借机敛财,可以吗?
近日,福建省药监局出台《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中存在涉嫌违法的企业,举报者可获30万元奖励。
30万奖励?这是监管在药品呢?还是在滋生动机不纯的人呢?
网友w伴:)w 来:)表示:凡事都是两面性的!打假虽好!但要打断最终的根源才是利国利民!而不是为了把这份奖励当成工资!反而却是乱了国与民!
201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法律层面首次对“知假买假”进行肯定。
2016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该条例实施后,知假买假并从中获利的“职业打假人”行为或将不再受到保护。
当然,打假的目的是保证人民用药安全,除了奖励滋生了这些“打假人”,那些知法犯法售卖假冒伪劣药品的商家也是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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