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其中强调,我国将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服务资源和数据资源平台化,实现资源互认共享、多方利用。
到2018年6月,各省份建立地方电子化注册系统,与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注册电子化管理。
以下内容整理来自《意见》,《意见》中指出:
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重点加快电子化注册系统建设。统一电子化注册数据标准、系统运行规则和应用管理机制,建立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实现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机构质量控制、医师资格考试、医师定期考核、医疗监督执法等信息系统的交互融合、资源共享。
优化再造政务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保证注册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决定各环节可追溯、可跟踪;定期分析电子化注册系统中相关医疗资源的配置、利用、运行情况。
要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和诚信体系建设。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逐步实现电子化注册系统与其他信用信息系统的对接互通。探索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电子化注册系统建设、管理、操作的规范和技术文件,2017年5月10日前印发;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工作方案,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5月底前报送;
各省份启动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试点,2017年6月底前启动;
各省份40%以上的地市开展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落实情况督导检查,2018年4月底前开展;
全国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医师、护士,2018年6月底前完成。
该政策的颁布,对于申请办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证的时间会缩短。通过互联网技术与国家卫生计生信息系统连接,进行身份识别、注册、变更、数据统计等,为医护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形成医师、护士全程动态的执业信息档案,实现医疗管理的全过程动态化和信息化。
来源:国家卫计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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