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CFDA官网连续发布了对河南省康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对江苏平光信谊(焦作)中药有限公司的飞行检查通报。检查发现,两家企业均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GMP相关规定的行为,其相关《药品GMP证书》已被收回。CFDA还要求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督两家企业召回相关产品,并对其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河南省康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发现问题
一、企业物料管理混乱。
1.现场检查发现,企业中药材、中药饮片、原辅料等仓库管理帐、记录等有纸质和电子表格二种,其电子台帐中的中药材和饮片的发放记录与实际购进、检验、生产等数量不一致,部分物料存在“两本账”的情况。如:相同批号、规格、供应商、检验单号、厂内编号的“茯苓”2017年有两本台账,其中一本记录上年结转2059.2kg,2017年用于香砂养胃丸、六味地黄丸生产;另一本记录上年结转979.2kg,2017年用于香砂养胃丸生产。
2.企业购进的中药材验收不严,仓库药材包装上的合格证上有加盖购进企业的“销售专用章”、“出库专用章”、“质检专用章”等多种情况,药材来源存疑。
3.饮片现有仓库库房面积55平方米,与目前的中药制剂生产规模不相适应。
二、生产管理随意,岗位和设备SOP均不在现场,批生产记录存在不真实、不执行工艺规程的行为。
1.企业中药材前处理一天内生产4-13个不同品种批次,现有中药材净选、切制、炒制设施设备与企业生产加工中药材的批数量不相适应。
2.查看企业2015年财务凭证显示,《4月份(入库产品成本)表》中记录,2015年4月份生产“藿香正气丸”492件;《河南省康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投料表》记录2015年4月份,提取车间无大腹皮、生姜、大枣的提取记录。
3.中药饮片的前处理生产操作未按照《藿香正气丸工艺规程》组织生产。如:“广藿香”工艺规程规定净选工序为先抖下叶,茎(洗、润、切、干燥)后再和叶混合;《饮片及提取车间炮制生产记录》中记录“广藿香”净选除去杂质后,叶和茎一起进行洗、润、切、干燥。
三、文件管理不符合要求。
1.生产用各类记录、表格不受控,随手易得,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多个不同岗位均有与生产有关的空白记录和表格,“受控文件”图章已发现3个,不同部门人员分别在使用。
2.部分物料检验报告书(加盖准予放行图章)和批生产指令、被仓库保管员当成随意使用。
3.多个生产记录和表格、质量控制记录、生产核算等在多个工作人员的办公电脑中均有模版,可随时打印使用、修改、废弃。
4.企业2015年3月1日批准生效的《藿香正气丸(水丸)中间产品质量标准》(STP-GT-BP-035)(01版本)已被《藿香正气丸(水丸)中间产品质量标准》(STP-GT-BP-035)(02版本) 替代,但01版本未见加盖“废弃”印章,企业也不能提供收回旧版本的记录;其(01、02版本)中仅有生姜、大枣煎煮液的相关标准规定,缺少大腹皮的内容。
江苏平光信谊(焦作)中药有限公司检查发现问题
一、企业在物料管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环节不能有效执行药品GMP规范要求,质量管理负责人(兼质量受权人)对进厂物料的审核放行未能有效履行放行的职责。
二、前处理生产加工用切药机不能满足藿香正气丸处方中药材加工处理炮制规范要求。企业制定的炮制规范要求桔梗应切片或丝,但企业的切药机仅能切段。中药前处理、提取各岗位均未见SOP和设备使用日志。
三、物料管理混乱,具体表现为:
1.购进的中药饮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货、保管、发料;
2.清洗后的鲜生姜装袋堆放在饮片库中,部分已开始腐烂;
3.前处理工序粉碎后药粉、D级区中间站待粉碎提取物、干燥待打光丸剂、打光待包装丸剂等多品种多药桶均无标识,易混淆;
4.提取浓缩后的药液用于多锅次制丸时,未明确每锅次用量,也未见计量使用;
5.制剂生产过程中在粉碎、制丸、干燥、浓缩后药液等工序产生的尾料未见去处。
四、藿香正气丸总混用EYH-6000型二维运动混合机最大装载确认用2个品种3批药粉(2批木香顺气丸和1批藿香正气丸)进行确认,不合理。2014年进行的藿香正气丸工艺验证确定的总混物料平衡接受标准为99%-101%,不合理。
五、部分藿香正气丸中药材前处理批生产记录和制剂批生产记录不真实。
1.藿香正气丸中桔梗直接购进桔梗饮片,但前处理批生产记录显示为药材,并经净选、清洗、切制、干燥等处理后入库。
2.白术加工炮制要求先切成厚片或破碎,经干燥后麸炒,但在饮片库中入库存放合格的白术(炒)实际为完整的麸炒白术。
3.藿香正气丸批生产记录(批号:160202、160403)大腹皮显示为水煎煮,实际生产中存在混入部分大腹皮原生粉的情况。
六、QC实验室未对检验用对照品进行严格管理。
现场发现检验“甘草”药材【有机氯农药残留量】项目所用的“农药残留分析用溶液标准样品(批号:1306,定值日期:2013年6月)”说明书中规定保质期为一年,但企业于2016年10月18日检验“甘草(Y111-1610-01)”仍使用该标准品。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要求,组织开展了2017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5月2日,CFDA官网还分别发布了关于监督江苏海伦隐形眼镜有限公司、北京自然美光学有限公司、广州科甫眼镜有限公司对飞行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停产整改的通知。
针对江苏海伦眼镜有限公司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问题,CFDA要求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责令上述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停产整改情况及采取的监管措施须及时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发布。上述企业应当完成全部缺陷项整改并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跟踪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针对北京自然美光学有限公司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问题,CFDA要求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责令上述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立案调查,依法处理;企业停产整改情况及采取的监管措施须及时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发布。CFDA还要求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的宣贯,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地址生产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
针对广州科甫眼镜有限公司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问题,CFDA要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责令上述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停产整改情况及采取的监管措施须及时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发布。上述企业应当完成全部缺陷项整改并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跟踪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