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份,甘肃、安徽、黑龙江、内蒙古、湖南、四川、陕西、江苏、浙江、重庆等多省颁发了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的通知,5月份来了,这些新出台的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将彻底拉开帷幕。
以下为各省各地的整治方案:
▍甘肃:药品流通领域整治再开启,3大领域重点整治
甘肃省食药监局印发了《甘肃省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
整治时间: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整治重点: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基层用药质量安全和中药材中药饮片3大领域。
从严从重查处的5种行为:
①上年度因违法违规问题已进行行政处罚,仍继续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
②上年度专项整治过程中自查发现法违规问题未进行整改,仍继续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
③上年度专项整治过程中自查发现法违规问题已进行整改,整改后又继续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
④上年度企业自查未发现问题,自2016年5月以后仍继续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
⑤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
▍安徽:池州对药品流通环节实施“飞行突击检查”
今年,池州市加大药品流通监管力度,实施药品流通环节“飞行突击检查”。
检查方式:采取上下联动方式,采取随机抽取、突击检查的方式,对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等涉药单位进行突击检查。
检查重点:历次检查存在问题多、投诉举报集中、安全信用等级基本守信低下,农村地区、城乡接合部等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同时,该市还将通过市县区交叉互查,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飞行检查全覆盖,对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实施重点飞行突击检查。
▍黑龙江:鸡西开展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61家药企已被查
近日,鸡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了《鸡西市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旨在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检查重点:
①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②购进药品未索取税票、
③驻店药师不在岗及未按规定实施GSP等环节。
截止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127人次,共检查药品经营企业61家次,立案5起,结案5起。
▍内蒙古:呼和浩特“严”字当头重点整治处方药销售
近日,呼和浩特市药品流通企业诚信守法暨2017年专项整治工作推进大会召开。会议传达了《2017年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和2017年药品零售环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宣读了呼和浩特市规范整治处方药销售的《公告》。
《公告》要求:
1、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凭医师开具的纸质处方或通过远程处方系统出具的电子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处方药品,处方审核、调配及核对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保存处方或其复印件5年以上。
2、未经驻店执业药师或远程审方系统审核处方,不得擅自销售处方药品。药品零售企业审方人员必须在职在岗、挂牌明示,并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药学服务。
3、严禁执业药师虚挂、兼职以及履职不到位。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必须于2016年10月1月起运用其远程审方和远程处方系统进行用药指导并销售处方药品。未建立远程处方系统或没有医师处方和远程审方系统或未配备执业药师的,一律停止销售处方药品。
▍四川:开展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回头看”
近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全省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回头看”的通知》,要求通过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回头看”,持续整顿药品流通市场秩序,进一步清理药品流通渠道,建立和完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强化药品可追溯,坚决解决“挂靠”“走票”等突出问题,防止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及假劣药品流入合法渠道,着力净化药品流通市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重点检查对象:治疗糖尿病、高血压、心血管类疾病的药品;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疫苗、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冷链药品、抗菌类、注射剂类等风险易发品种
专项整治分为四个阶段:企业自查阶段、飞检整改阶段、抽查督察阶段、总结提升阶段。
时间:从4月开始一直持续到12月。
▍湖南:强化药品流通监管工作
4月5日至6日,湖南省食药监局在长沙召开全省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会议。会议指出了湖南2017年的药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
着力监管三个方面:一是要着力抓好药品流通领域的专项整治、飞行检查、特殊药品和专管药品的监管;二是要严格按照标准按时完成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工作;三是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紧接着,湖南蓝山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制定了《蓝山县2017年药品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部署在全县范围开展药品流通监管工作。此次药品流通监管工作将围绕十个方面开展:
一是持续开展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持续开展药品批发环节专项整治,开展小药店、小诊所专项整治。
二是建立药品流通飞行检查长效机制。飞行检查要全面步入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是严格标准扎实推进GSP认证工作。积极推动新修订的药品GSP实施工作。
四是整顿和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严格执行“四统一”要求,强化管理。
五是继续加强对特殊药品、专管药品、终止妊娠药品监管。严控风险,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六是继续加强对中药材市场监管。
七是强化互联网药品监管。进一步完善互联网药品监管措施和举措,加大日常检查力度。
八是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推进监管方式方法转型升级。
九是加强对药品使用环节监管。坚持惩防并举,查处药品使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十是强化监管队伍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药品监管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陕西:咸阳明确2017年药品流通专项监督检查重点
近日,咸阳市食药监管局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结合全市药品流通监管工作实际,明确六项药品流通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有力指导县(市)区工作。
一是结合GSP跟踪检查、专项整治、飞行检查等工作,完成对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的100%覆盖检查,不留盲角,发现问题,要求及时整改,整改率达到100%。
二是随着“两票制”制度落地,开展配送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购进销售是否严格执行两票要求,并做到票账货款相一致。
三是组织开展辖区内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执业药师在岗等专项治理,积极探索有效解决办法,大胆尝试使用执业药师管理系统,从严查处执业药师挂证现象,督促执业药师充分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地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便捷。
四是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实现100%覆盖检查,确保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以及“两票制”的落实。
五是开展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地区小药店、小诊所药品质量整治。针对城乡结合部与农村地区监管薄弱、乱象较多的现状,组织开展以销售回收药品为主线的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购进渠道,强化质量意识,切实保障基层群众用药安全。
六是加强对辖区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监测,按时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监督检查表》。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站,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相应行政措施,并留存记录。对辖区内已发证的互联网药品交易网站每月监测一次,填写《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网站监督检查表》并及时上报。
▍江苏:响水开展全县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
日前,江苏省响水县市场监管局召开会议,对全县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会议要求,整治要以严厉打击“挂靠”经营、非法渠道购销药品、购销非法回流药品、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通过整治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领域秩序,明确药品经营企业对产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强化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确保药品质量的安全。同时要求全体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办案、廉洁办案,坚守底线不动摇。
▍浙江:湖州多项措施全面保障药品流通监管工作
近日,湖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精心部署、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进一步树立药品安全意识,加大流通领域药品监管力度,全面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一是精心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部门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部署全市2017年药品流通监管重点工作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督促各县区局(分局)切实履行好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监管职责。根据年初简政放权工作的新要求,认真梳理并协调新下放事项的监管责任划分,保证各辖区间不留监管盲点。
二是突出重点。根据流通领域药品及经营特点,有的放矢,聚焦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突出中药饮片、疫苗等重点品种,狠抓小药店、小诊所、门诊部等重点单位,强化采购、储存和使用等重点环节。在总结归纳过去一年中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点问题的基础上,深入剖析并精心指导县区局(分局)和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改进下一步工作。
三是落实责任。在日前召开的全市2017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会议上,湖州市局及时与市疾控中心、各药品批发与连锁总部等25家涉药单位代表签署了《药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指导其勇于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重任。并与市疾控中心的疫苗工作分管领导及科室负责人进行座谈,双方就疫苗管理加强工作联系,强化风险管控进行了深入交流。
▍重庆:綦江区“三举措”做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
近日:綦江区分局“三举措”做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
一是落实监管责任。分局结合綦江区实际印发了《綦江区2017年药品流通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各类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管责任,即:药品批发企业、区级医院、镇级卫生院、民营医院的监管由分局负责监管,各街镇所配合;药品零售企业、个体诊所、村卫生站的监管由各街镇所负责监管,分局进行督查指导。
二是推进审批改革。结合綦江区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分局进一步完善了药品经营许可和GSP认证“两证合一”机制,健全完善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和认证管理规定,不断完善药品流通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推动药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许可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禁止在规定标准外增设许可门槛,禁止在规定流程外增加办理程序,禁止超时限审批。
三是加强督查指导。分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基层监管所的督查和指导,推动基层监管所的药品流通监管工作,切实发挥其药品流通监管前沿和网底作用。
文章来源:药店经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