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密】福建医保支付价,同通用名但价不统一

来源: 医药信息链/pichain

公开信息显示,部分挂网药品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价的认定价格大大高于同品规实际厂家报价,按医保支付结算价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按报销比例分担原则,如果医保支付价高于该品种的实际报价一定比例,就会造成参保人承担了医保药品采购成本费,医保基金所承担的支付比例成了“谈判后的差额”归了医院,出现了医保基金变相补助医院的事实。当医保支付价认定为药品采购价的3倍时,这种假设完全成立,不得不防。


那么为何会出现医保支付价的认定大大高于该品规的实际厂家报价(即省级采购价)呢?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发现:在“四通用”原则下,同竞价组中部分非主流剂型或部分非主流规格报价偏高。(非主流指独家或2-3家厂家生产的剂型或规格)


这些厂家的品规其全国最低价通常因为竞争不充分而价格普遍维持在高位,当同竞价组中这些非主流的的品规占主导时,可以拉高同组的均价。


那么为何会出现医保支付价的认定远远低于该品规的厂家报价呢?同样的道理:当同竞价组中竞争充分的品规占主导时就会相应拉低同组均价,造成部分常用的、市场价格稳定的品规其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价的认定远远低于该品规的厂家报价。这其实是一个此消彼长的杠杆问题,不难理解。


为了更加科学与合理地应对医保支付价的认定问题,我认为可以参考“差比价规则”的立规精神:“同通用名下,不区分剂型与规格,以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诊疗规范、临床诊疗专家共识的用药品规为差比代表品”,在尊重企业报价的基础下,将企业报价差比为代表品价格,所有企业的代表品价格按“差比价规则”调平,医保中心根据调平后的价格计算出一个相对公平的、唯一的最高限售价和医保支付价。


对于本次医保支付价的确定原则,福建推行的是“四通用”原则(通用名、通用剂型、通用规格、通用包装),厂家报价后医保中心核定了一个唯一的医保支付价和一个医院最高销售限价,约定“鼓励片区谈判采购.....差额为医院所得”,以此来鼓励医院主动选用低报价药品,降低医保基金的支出。


医保基金支出能否平稳运行的核心问题就是“医保支付价”能否合理受控的问题,这个由福建省里认定的唯一的医保支付价是否可以理解为“同通用名下的统一医保支付价”呢?(福建官方没有按产品通用名实施统一医保支付价的表述)


如果同通用名下不同厂家的“医保支付价”不统一,会出现什么危害?片区在议价谈判过程中会否出现新的不公现象呢?我将在下一篇做出分析。


(笔者经过数据比对发现:莆田片区、漳州片区、厦门片区出现同竞价组不同厂牌有不同的的医保支付价,医保支付价=省标入围价*1.15,最高价入围的厂牌得到了最高级别的医保支付价认定,这个最高级别的医保支付价认定对片区的价格谈判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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