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脱贫医疗保障政策要点
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财政兜底保障。具体表述为“两免两降四提高一兜底”:
(1)自2017年起,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代缴;
(2)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并免除住院预付金。
(1)降低基本医保补偿门槛,贫困人口县域内普通门诊不设补偿起付线,在乡镇卫生院和县、市、省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降至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原来全省平均分别为150元、400元、1500元、2500元左右);
(2)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由2万元降至5000元。
(1)提高基本医保补偿比例,县域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限额内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0%左右;常见慢性病门诊按病种付费补偿比提高至75%;特殊慢性病门诊参照住院治疗的补偿标准给予保障;在乡镇卫生院和县、市、省级医疗机构住院保底补偿比分别提高到80%、70%、65%和60%,其中患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的再提高5个百分点,患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补偿比提高至70%。
(2)提高重大疾病及慢性病保障水平,重大疾病报销病种由12组增加到44组以上,普通慢性病病种31组,常见慢性病病种14组。
(3)提高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由50%-80%提高到60%-90%。
(4)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
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县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并设立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基金,省财政给予补助。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在健康脱贫兜底“351”的基础上,对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慢性病费用补充实施医疗保障“180”工程,即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患者慢性病自付医药费再按80%给予补偿,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动解决因病返贫问题。1指一年内,80指80%,合起来简称“180”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