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DA取消或停征部分药品注册认证和检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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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自201741日起,停征药品保护费、认证费、检验费(不含委托检验费)和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属于停征收费项目,并已于41日前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应当足额征收,所收款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属于停征收费项目,行政相对人预缴相关费用的,允许行政相对人申请退还相关费用,具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中的退费程序执行。


公告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