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加大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继续严格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有关规定,做好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以及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管理工作。
对未凭处方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的,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并要将查处情况予以公示。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日常监管中要遵循“强化监管、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监管原则,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我局有关处方药、非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对必须凭处方销售之外的处方药,有处方或病历医嘱的,凭处方或病历销售;未提供处方或病历的,要求企业有药学服务人员在岗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要开展广泛、持久的宣传工作,切实推进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应根据相关要求,将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在岗和处方药销售管理工作列入药品流通监管重点,与GSP认证跟踪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相关专项检查和分级分类管理等工作相结合,对于多次违反药品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的,其不得评为三类店。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6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强化了“分级分类”管理思路,将处方药分为了“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和“可登记购买的处方药”。其中,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包括了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抗病毒药等九大类品种,通知以附件的形式详细罗列了需凭处方购买的药品名单。
然而,走走登记形式,无需处方就能买处方药早已是业内心照不宣的“惯例”。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须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如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于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业内人士认为,千元的处罚并不能起到有效作用,“不凭处方违规销售处方药”依旧是业内顽疾。
多地也陆续出台了处罚令,其中,海南规定,对第一次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一律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顶格处罚1000元;若第二次发现,将一律责令停业整顿3至7天,并顶格处罚20000元;若第三次发现,一律按情节严重论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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