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聚多
各种迹象表明,医药行业除了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医疗机构有黑名单制度外,行业内个人从业者也将面临严厉的个人信用制度的监管。进入失信黑名单,意味着从此“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窘境。
近日,吉林省下发了药品生产流通改革政策征求意见稿,在“国17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信用记录”,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高管、参与用药环节关键技术人员将被纳入“特殊人群”,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与省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交换共享。
风向:药企从业者纳入“特殊人群”
早在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就发布了《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要逐步建立起国家、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初步实现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去年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6个重点领域的人群将率先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列出来的第一个领域就是“食品药品”。
正在积极争取第三批医改试点省名额的吉林省,此次建立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高管、参与用药环节关键技术人员信用记录,严格来说不算创新,但确是全国首举。
不想被“失信”这些“禁区”不要去碰
目前国家正在制定药品购销信用管理制度,预计12月底前将出台正式政策,在这之前,医药从业者的一些“禁区”,国家已经通过各种渠道下达,
医药代表的三个禁止
对医药代表来说,5月11日CFDA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相关政策中,对医药代表的工作职能以及“职能禁区”进一步明确,其中三个禁止:
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禁止医药代表私下与医生接触;
禁止医疗机构任何人向医药代表、药品生产经营等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医务工作者的九不准及医保医师代码制
与之相对应的医师也被规定了“禁区”,卫计委“九不准”规定,包括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开单提成、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不准收受回扣等、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等。
2014年8月18日, 人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 18条意见全面系统,其亮点之一是将以医保医疗服务监管的重点从医疗机构延伸到医务人员。文件要求,对医务人员,要重点分析服务人数、人次和增长情况,药品处方情况,以及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情况,对有违规记录,出现次均费用畸高、某种药品使用数量畸高等异常情况的医务人员进行重点检查。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
不过,要讲医保监管延伸到医生,除了下文文件提出要求外,还需要具体的可执行的措施配合操作,福建走在了这一监管的前列,在福建医保办模式下执行得更彻底。
2016年10月28日,福建省医保办正式挂牌刚刚满月,省医保办下发《关于进一步打击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和侵害患者权益行为的通知》(闽医保办[2016]8号)(以下简称8号文),将其“第一把火”瞄向了骗保行为。
8号文列出了5大主体及各种骗保行为。其中关于医保医师,“有下列行为的医保医师,列入全省医疗保障管理系统‘黑名单’:
(1)违背医学本质,违反医疗规范,开‘大处方’、‘大检查’、‘大化验’;
(2)收受药商回扣;
(3)与不法药商勾结,利用医疗、医药的特殊性,欺骗患者至指定药店购买回扣药品;
(4)恶意借用、套用他人医师代码开具处方。
这还没完,紧接着11月11日,《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统一医保医师代码管理的通知》(闽医保办[2016]15号)正式下发,该省医保办决定在福建全省实行医保医师代码统一管理。对于未纳入统一代码管理的医师,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持。
这一措施对医生医疗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包括处方在内的临床诊疗行为,都受到严格监管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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