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问题 解答 1
改剂型品种必须得体现具有明显的临床优势吗?临床优势应体现在哪些方面?
根据化药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2016年第51号),改剂型品种属于改良型新药,与原剂型相比必须有明显的临床优势,主要体现在比原剂型在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有优势。
2临床试验样品、对照品的制备、选择与检验有什么要求?
临床试验样品应按照GCP中对试验药物管理相关条款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8号令)第36条规定执行。
3国内首家品种报生产时能否申报商品名?
药品商品名的申报应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的要求。
4口服固体制剂产品已获得临床批件,已完成工艺改进等研究工作,现拟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是否必须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后才能开展?
已获得临床试验批件且临床试验批件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不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总局令第31号)发布后,再注册期间的临时进口是否也由药审中心审批?
临时进口申请不属于总局31号文调整审批程序的范围,应按原程序申报和审批。
6待审评品种属于应进行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范围的,但“申请人之窗”未标记需临床试验核查,也未纳入总局公告,该如何处理?
发现此类情况,申请人可通过“申请人之窗”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通道提出,或邮件向项目管理人反映,或向药审中心提交公文说明。
7申请沟通交流会议的进度以及程序?
根据《总局关于发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第94号),申请人可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提交“沟通交流会议基本信息表”及“沟通交流会议资料”,药审中心项目管理人负责组织会议申请的审核、筹备沟通交流会议,确定日期、地点、内容、参会人员等信息。
8如何变更待审评注册申请的联系人、公司名称?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122号 ) ,在审评过程中药品注册申请的申请人机构更名(主体不变)、联系方式变更(仅限于申请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的变更)、注册地址变更(不改变生产地址)、拟使用的商品名称增加或改变的,由原受理部门(省局注册处或总局受理中心)审核后通知药品技术审评部门。
9如何在审评过程中补充稳定性研究资料?
对尚未完成审评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公文方式向药审中心补充提交稳定性研究数据;对已完成审评的品种,不再接收此类资料。
10发补通知中要求进行质量标准复核或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无法在补充资料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该如何处理?
申请人应在补充资料规定的期限内向药审中心提交除检验报告(质量复核报告或检验报告)以外的其他资料、药品检验机构样品接收单,检验报告由检验机构在完成检验工作后报送药审中心,药审中心会在收到质量复核报告或检验报告后启动审评任务。
11审评与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之间的先后顺序是如何衔接的?
临床核查按照总局《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6〕34号)执行。药审中心定期向总局核查中心更新需要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注册申请名单,其中纳入优先审评程序的建议作为第一优先级安排核查,已经完成各项审评工作等待汇总临床核查结果的建议作为第二优先级安排核查,其他注册申请则按序核查;同一优先级的注册申请则建议按照注册申请转入药审中心的时间先后顺序安排核查。
12中药制剂可否用补充申请方式在原有糖型制剂基础上增加无糖型规格?
中药制剂有糖型改为无糖型属于辅料的变更,不属于增加规格,两者只能保留其一,不能通过补充申请途径增加。
13中药中试研究样品的制备是否需要在有GMP证书的车间生产?
对中试样品制备的车间,不要求必须有GMP证书。
14中药增加适应症或适用人群等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补充申请,是否需要在第一次提交补充申请的时候提交临床试验数据?
第一次提交补充申请时不要求必须提交临床试验数据,经审评后如需开展临床试验的,由药审中心发出临床批件,申请人可在获得临床批件后开展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试验后按照补充申请再次申报。
15“申请人之窗”显示注册申请已经完成技术审评,为何一直处于文件制作状态?
为兼顾公平和效率,药审中心对注册申请实施同品种集中审评和按进中心时间先后顺序放行的管理方式,审评团队可不按申报顺序实施品种集中审评,完成审评后由业务管理处按同审评序列注册申请的申报时间顺序制作送签文件和放行。因此,申报时间靠后但先完成审评的注册申请,需等待排在其前面的任务完成后才能转入下一环节。纳入优先审评程序的注册申请不受按序放行的限制,各环节均应第一时间处理。
16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如何申请撤回?
国产注册申请应请向省局提出撤回申请,由省局把撤回申请和省局意见单一并转送药审中心;进口注册申请应向总局提出撤回申请,由总局把撤回申请转药审中心。
17进口药的BE试验是否可以在BE备案平台进行备案?
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规定范围的进口药品注册申请可以进行BE备案。
1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中“注册申请人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前30天,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化学药BE试验备案,按要求提交备案资料”中,30天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申请人在获得备案号后30天,如总局无意见即可自行开展BE试验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中关于备案时间的30天要求为自然日,备案成功并获得备案号30天后企业即可自行开展试验。
19BE试验中由于女性受试者招募困难,可否仅采用男性受试者进行BE试验?
《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对于受试者的规定:应涵盖一般人群的特征,包括年龄、性别等。如果研究药物拟用于两种性别的人群,一般情况下,受试者应有适当的性别比例。
20按生物制品1类申报的品种,取得临床批件后Ⅰ期临床样品生产时可否更换培养基的生产厂家?
根据现有指导原则要求,如需更换培养基的生产厂申请人应重新申报。
21现行《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为2005年颁布的,有关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是否有其他指导原则可以参考?
有关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可参考ICH Q5E指南。
22用于肌肉注射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2步病毒灭活工艺是否必需?
根据现有指导原则要求,需要采用2步病毒灭活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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